2023年7月23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23】2号)、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一、制定目的及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有效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振兴。同时,解决了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管理中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划与用地管理、申请与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二、主要制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委农办〔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
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使用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①农村村民可以在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②一般村庄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在本村庄内申请新增宅基地建房,可到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异址新建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经镇认定为老旧房屋(2000年前(含)建设)有改善需求的农户可以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原址翻建、改扩建住房。③搬迁撤并类村庄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址翻建、改扩建、新建住房,可到规划发展村庄内申请异址新建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可以按照“ 原址、原面积”的原则申请翻建住房。
四、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的原则
总体应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前,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时,应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