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大政规发【2022】4号)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主城区不断扩大延伸,现行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已不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治理形势需求。为切实提升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成效,营造安全、文明、绿色的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出台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有12条内容: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明确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第三条,明确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第四条,明确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第五条、第六条,明确政府部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职责;第七条,禁放区域内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报流程;第八条、第九条,生产、经营、运输、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第十条,明确对违规燃放行为的举报、受理、移交、查处等工作;第十一条,明确对违规燃放行为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时间。
下面就修订的重点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调整了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将原《规定》中“市区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城区东至中子午河,南至南翔路-五一路-二卯酉河,西至申丰北路-沪丰大道-金海路-祥丰路,北至疏港运河合围的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简化了申报流程。将原《规定》中“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条第一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燃放许可证》”中“经市政府同意”内容删除。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无需政府审批。
(三)取消了强制义务。将原《规定》中“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修改为“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相对人义务。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际进行修订,重点在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坚持禁放工作与城市发展同步调、相匹配,在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放(原《规定》中全年可以燃放四天,即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是坚持“程序更规范、依据更充分、表述更精准”的原则,对原《规定》相关条款内容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