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2-13848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1-23
文号 大政规发〔2022〕 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东至中子午河,南至南翔路-五一路-二卯酉河,西至申丰北路-沪丰大道-金海路-祥丰路,北至疏港运河合围的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区)、街道办、社区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大中街道、丰华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公安局、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融媒体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教育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电子政务办)等板块和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建立禁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禁放工作。

区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各板块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2015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在大丰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大政规发〔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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