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1-12824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0-22
文号 大政规发〔2021〕4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盐城市大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电力、电信、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等工程施工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在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四条  推进农民工实名制、专用账户、总包单位代发、工资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全面落实,切实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第五条  区政府对本区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四项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承担各自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工程项目“四项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发现存在欠薪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并在每月25日前向区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欠薪排查化解等情况。对排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落实“四项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列为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样本必备条款,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及时受理立案,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不全的,指导人社部门完善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相关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做好与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相关单位每季度向人社部门提供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实行数据实时共享。

相关部门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正常举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故意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恶意举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依法明确施工单位实施“四项制度”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四项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日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比例。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查总包单位所承接项目“四项制度”实施情况,对项目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未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总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四项制度”的统一管理和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四项制度”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更新和上传。

分包单位应制定本企业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人的日常管理,及时对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包单位备案。

第十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分包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总包单位发放工资协议”。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通过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用工人员实名制基本信息。

用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实名制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联系电话、进退场时间、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应实施封闭式管理,建立实名制通道设置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工人实名制考勤。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三)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将每月经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班组长、工人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张贴“我要工资”二维码,方便工人维权。

(四)劳资专管员对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五)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开展用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核实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封闭作业的应实时将考勤情况上传至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对退场人员,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工人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按照规定结算工资。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对录入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建筑务工人员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要求,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每名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报行业主管部门核验。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执行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应当在用工结束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及公示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二十一条  专户银行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盐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向工人以短信或其他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专户银行每月发放工人工资后,及时将工资发放流水提供给总包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未按规定标准缴存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对国家和政府立项、政策性及投资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和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为由,而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予以适度垫付,垫付资金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追回。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或工资支付等争议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决定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在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在履行法定程序过程中,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属地政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辖区内工程项目“四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查结果纳入诚信管理考核,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惩戒情形(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工资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依据人社部关于“黑名单”管理规定的认定程序,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并实施相关惩戒。

第三十条  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重视、对存在的欠薪隐患处置不当、对欠薪案件解决不彻底、对农民工反映的欠薪问题推诿扯皮不及时处理解决,进而引发群体性信访、过激性讨薪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或出现其他过激性行为的,建设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并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自然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督促单位或自然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对恶意拖欠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或自然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采取围堵政府、阻断交通等过激方式讨要欠薪,或者以讨要工资名义实为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