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通过节能改造和新能源利用双向发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我区出台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意见。
意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量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充分调动节能主体和市场的积极性。坚持平等自愿,规范有序。推动节能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建立完善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刚性需求、实用为先,充分结合项目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做到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不以体量论成绩。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推进。立足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实际,兼顾领域和区域公共机构基础条件差异性,分类推进,机关先行,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行业逐步全面实施;分步推进,单项突破,逐步形成以用户为核心的“一站式”合同能源综合服务。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守信和节约原则,严格规范招投标等程序,认真测算,把控风险,确保各项手续完备,工程质量过硬,经得起各方面检验,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实施主体为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内节能改造计划并指导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处院落、办公楼内的,由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多家公共机构也可以联合实施。
意见同时明确了基础工作要求、实施程序、资金支付及成本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