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0-0642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6-04
文号 大政办发〔2020〕46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4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抢抓我区被列为全国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县(区)契机,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通过节能改造和新能源利用双向发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 (苏事管2017〕54)精神,现就推进我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区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大力推行,促进全公共机构能效明显提升,节能市场潜力需求有效释放,确保完成公共机构“十三五”节能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量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充分调动节能主体和市场的积极性。二是平等自愿,规范有序。推动节能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建立完善组织实施程序,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三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刚性需求、实用为先,充分结合项目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做到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不以体量论成绩。四是分步实施,分类推进。立足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实际,兼顾领域和区域公共机构基础条件差异性,分类推进,机关先行,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行业逐步全面实施;分步推进,单项突破,逐步形成以用户为核心的“一站式合同能源综合服务。五是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守信和节约原则,严格规范招投标等程序,认真测算,把控风险,确保各项手续完备,工程质量过硬,经得起各方面检验,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市场化机制有效运转,公共机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明显加快,全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水资源消耗,在2015年能耗基础上分别下降不低于12%10%和16%,合同能源试点项目基本建成,并实现首次效益分享

二、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一)适用范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建筑。

(二)实施主体。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内节能改造计划并指导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处院落、办公楼内的,由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多家公共机构也可以联合实施。

三、基础工作

(一)加强计量器具配备,合理确定节能量。公共机构应加快建设能源分类、分项、分级、分区域计量系统,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安装配备,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做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使用和管理工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基准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建立了能耗分项计量或监测平台的,以实际可准确计算的能耗消耗量计算;未建立分项计量或能耗监测平台的,以单位前3年月平均能耗消耗量计算;当采取以一个考察期能耗量作为测算统计报告期能耗量为依据时,须说明理由并由第三方节能专业机构核定。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二)开展能源审计,设计好合同能源管理方案。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应先委托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依法对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综合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综合监测、诊断和评价,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挖掘节能潜力,提出能效提升及技术方案,形成能源审计报告,设计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方案。

(三)编制项目计划,及时发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公共机构应按照节能技改规划或年度计划,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同步编制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时报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发布本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

四、实施程序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节约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评估论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别是节能量较大、投入资金较多、服务周期较长的效益分享型项目以及合同能源托管型项目,应当具备基础工作条件,在实施前对合同能源管理方案进行评估认证。

2、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分散采购,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3、签订合同。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签订合同,载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期限、投入资金或设备价值、效益分享比例、节能量以及投资回报期、设备设施运行生命周期、维护周期及运维管理费用等要素,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采用节能量保证型模式或进行单项节能改造,原则上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采用效益分享型、托管型或进行综合节能改造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光伏发电或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5年,超过15年的必须组织召开专家认证会,出具评审鉴定报告,报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共机构根据需要,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问题处理和日常协调。项目工程完工试运行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监理公司、物业管理单位、节能量第三方审核评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节能量等出具认定报告书。合同履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向公共机构无偿移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相关全部文件资料。

五、资金支付及成本管理

政府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按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的费用,在改造成本收回期限内不核减单位年度办公经费或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托管费用或效益分享列支报销时,须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合同、采购文件、节能量认定报告书、验收文件、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中有关税收政策和奖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实施能源审计、分项计量或监控平台建设以及第三方评估认证等费用计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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