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19-0883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7-15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近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政办发〔2019〕5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盐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盐教初〔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起草修改过程

(一)进行前期调研。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启动我区《细则》起草工作,对全区民办幼儿园情况进行了调研、走访、座谈。期间对南通海门市、盐城东台市、盐都区、建湖县、阜宁县等政府出台的《细则》进行学习和借鉴。

(二)形成《细则》初稿。初步确定《细则》框架,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对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形成《细则》初稿。

(三)组织认证形成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细则》进行认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确定《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细则》。将《细则》征求意见稿送区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细则》起草组集体研究讨论,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一致意见。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说明

《细则》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四个方面。

(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3.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区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幼儿园收费比照本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2.组织初审。区教育局联合区财政、发改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结果。

3.签订协议。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上报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采取递次推进方式,逐步做到:在乡镇,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街道和各区(园),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区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区(园)适龄儿童入园。  

3.区教育局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区教育局要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4.区教育局联合区财政、发改等部门,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1.区教育局联合区财政、发改等部门协助属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参照全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经费预算安排办法,按属地由镇、区、街道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和托管费由幼儿园依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区发改和区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对于幼儿园因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还可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结合我区实际在可能情况下给予资助。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区财政局要会同区教育局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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