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园)管委会,区各委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基〔2015〕4号)、《盐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盐教初〔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区行政审批局或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3.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区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幼儿园收费比照本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2.组织初审。区教育局联合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结果。
3.签订协议。初审通过的民办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上报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认定时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每年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及时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6.退出机制。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采取递次推进方式,逐步做到:在乡镇,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街道和园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区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园区适龄儿童入园。
3.区教育局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区教育局要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4.区教育局联合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1.区教育局联合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助属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参照全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经费预算安排办法,按属地镇(街道、园区)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和托管费由幼儿园依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和区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脱离普惠性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政府资助和收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经费投入。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样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 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
乙方: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大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核,甲方认为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现区人民政府委托甲方与乙方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房地产登记证号为。幼儿园最大办园规模为个班,可容纳约名幼儿。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甲方按大丰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每年向乙方核拨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补助。
(三)甲方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招生区域,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以经费资助对乙方予以扶持;
3.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区发改、财政部门各备案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大丰区教育局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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