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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三个规定”,筑牢纪律规矩防线, 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 访谈嘉宾: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健
  • 访谈时间:2021年06月03日 11:20
  • 访谈地点:区在线访谈(政风热线)直播厅
  • 访谈摘要:6月3日,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健走进在线访谈(政风热线)直播室,就认真落实“三个规定”,筑牢纪律规矩防线,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或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沟通、解答疑惑。
文字实录
  •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在线访谈(政风热线),我是节目主持人殷惠琴。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健到在线访谈(政风热线)作客。尹主任就认真落实“三个规定”,筑牢纪律规矩防线,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与听众进行交流。

    尹主任: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来到在线访谈(政风热线),和网友朋友们交流。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法律职责,精心打造高质量司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业绩。我院先后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并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法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法院”。今年年初,被最高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借此机会,诚挚感谢各位听众朋友的关心和支持。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三个规定”的一些内容,也欢迎听众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会继续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主持人:最近我们经常看到“三个规定”这个词,但是对于我们这些司法的“外行”来说,对于“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还不太清楚,首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三个规定”具体是由哪些规定构成。

    尹主任:好的,我们所说的“三个规定”,是三个文件合起来的简称,包括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同时,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三个规定”,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中央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提供了制度指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登记记录干预过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干预过问案件的线索管理、分析报告、核查处理以及对如实记录人员的保护等内容。

    主持人:非常感谢尹主任的介绍。我刚刚听到这“三个规定”的文件名称是有提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和其他的一些群体,那么“三个规定”具体的使用对象都有哪些?

    尹主任:“三个规定”涵盖的是全社会所有可能干预司法的人员。其中第一个规定规范的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第二个规定规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个规定规范的对象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主持人:好的,由此可见“三个规定”不仅仅是需要司法机关单方落实的制度,更是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协力落实的制度。下面,请您介绍一下“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尹主任:好的,“三个规定”的内容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其中的重点和大家作以下交流。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共有5种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

    一是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是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应当”:

    一是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二是应当遇到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时予以拒绝;

    三是应当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要关注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主持人:从尹主任为我们讲的“三个规定”主要内容来看,规定对于干预司法的形式、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红线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等都有所体现,内容详实,也就是说全面了解和掌握“三个规定”,对于我们捍卫司法公正是很有意义的是吗?

    尹主任:“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要从它的制定背景谈起。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又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政策来源。

    一方面,“三个规定”是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的政治任务。“三个规定”的简称是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都是中央的规定。前两个规定分别是中办国办和中央政法委制定的,第三个规定也是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都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会议通过的,是党中央的严肃要求。落实“三个规定”,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来看待和认识。也就是说,“三个规定”必须坚决落实,不存在不好落实、规定不够完善或者说规定考虑不全面等问题。

    另一方面,“三个规定”是有效防范干预司法的制度保障。“三个规定”制定的初始目的和原始起点,是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司法活动三个不同的层面,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被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外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仅为防止干预司法、规范与当事人及律师等特殊关系人交往划出了醒目红线,也为法院工作人员拒绝干扰、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既是对干警的职业约束,也是对干警的履职保障。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乃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都有着积极且深远的现实意义。

    主持人: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请问尹主任,我们大丰法院都是怎么落实“三个规定”的,有哪些务实的举措?

    尹主任:从规定构成来说,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既包括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的“三个规定”,也包括最高院的“两个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任职回避、诉讼活动回避等规定,还包括省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省“两院三厅”制定的实施细则。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院多次在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院务会、部门联席会、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传达学习,组织干警参与上级法院开展的“三个规定”专题辅导讲座,并将盐城中院印发的《“三个规定”及配套文件汇编》作为日常学习资料,定期不定期组织集中学习,使干警全面了解、熟悉、掌握具体规定内容。同时对一些违反“三个规定”的案例,及时通报学习,进行正反面的双重教育,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讨论,形成学习体会,对全院干警深刻地理解和落实“三个规定”都很有帮助。二是压实责任,廉洁公正司法。我院坚持重视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教育干警从自身做起,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要求重点业务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充分发挥审务督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三是严格记录,全面真实留痕。我们法院系统建立了记录报告制度,要求业务部门干警在办案中实行“一案一登记”。去年年底,最高院建立了“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干警在工作中实行每月一登记一报告,全面如实记录留痕,线上线下同时建立台账,有情况如实登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为启动问责追责提供基本依据。

    主持人:尽管“三个规定”制度规定的非常全面,但难免有一些具有侥幸心理的人。如果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

    尹主任:刚才我们在讲“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里,提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和“三应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旦遇到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无论对方是谁,法院工作人员都必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动作,这是很明确的。并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如下应对。

    一是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是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三是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中同步进行电子记录。

    四是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主持人:从前面讲到的内容来看,如实记录,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实有必要。那么司法人员会不会担心记录报告之后,会被打击报复,有没有保障司法人员如实记录的相关规定?

    尹主任:其实不用怕。正因为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三个规定”明确指出,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其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假如司法人员没有如实记录,会有什么后果?

    尹主任:如果不如实记录,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首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我们有好多人,可能周围就会有亲戚朋友在法院或者在其他司法机关工作。如果你有一个在司法机关工作的朋友,我们呼吁大家不要请你的朋友或亲戚帮你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打探案情、为他人说情或者受人委托请客吃饭。如果你做了,被拒绝了,也希望你能理解,不要抱怨。不是你的朋友不帮你,而是帮了你,他就可能丢掉工作,甚至身陷囹圄。

    主持人:不知不觉,我们节目马上就要结束了,最后我们请尹主任对今天的节目作个小结。

    尹主任:谢谢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关系,线上的交流就要结束了,大家积极参与互动,给了我们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把“三个规定”一以贯之,坚决捍卫司法公正。网友朋友们如果有其他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或者有诉讼服务需要,都可以拨打我们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最后,衷心祝我们的在线访谈(政风热线)栏目越办越好,祝听众朋友们幸福安康、合家美满。

    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朋友,再见!

    主持人:好的,听众朋友们,本期的在线访谈(政风热线)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听众朋友们的热心参与。谢谢您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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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健
      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