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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要素保障 推进乡村振兴

  • 访谈嘉宾:周兴权
  • 访谈时间:2025年03月13日 11:00
  • 访谈地点:区在线访谈(政风热线)直播厅
  • 访谈摘要:3月13日,大丰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周兴权做客政风热线(在线访谈)。今天周局长来到直播室主要就“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要素保障 推进乡村振兴”这一主题和网友们交流。
文字实录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大丰区融媒体中心新闻综合广播《政风热线》节目,我是主持人韩晓雨。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大丰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周兴权。周局长,欢迎您,首先请您先跟网友朋友打个招呼吧。

    局长: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政风热线》节目与广大网友朋友交流互动,感谢大家对大丰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我们也感谢周局长的到来。周局长今天将围绕“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要素保障 推进乡村振兴”这个主题,与网友朋友进行沟通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已经开通,83512020,欢迎各位听众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周局长,我们知道,今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一号文件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加快高水平农业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一号文件中均提到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等农村涉土话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今天能否请周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区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呢?

    局长:好的。2024年,我区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不断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农业经营主体“多”起来,农业结构调整“活”起来,农业产业经济“兴”起来,农民群众“富”起来的良好局面正逐步形成。

    (一)有序开展“小田变大田”改革试点,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我区以“承包权不变、经营权连片,解决耕种土地细碎化问题,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经营需求”为目标,开展了“小田变大田”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小海镇依托全域综合整治项目,整镇开展试点,其他乡镇选择1个村开展试点。各试点村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调研摸排,田块调整,平田整地,规划经营等一系列试验探索,较好地完成了改革任务。通过此次改革,一是优化了空间规划。27个试点村将14.78万亩承包土地划定出自种区4.4万亩,流转区10.38万亩,田块数由原先的8.77万块合并为2.91万块,减少66.8%,同时,通过整理沟塘路渠,增加集体耕地9215.47亩。二是提升了经济收入。试点村现有流转区10.38万亩,涉及流转大户395个,通过土地流转每年增加农户土地租金收入11739万元,村集体渗溢土地租金1078.06万元,另收取服务费619.04万元。此外,通过土地流转释放的劳动力人均增加务工收入5万元/年。三是改善了乡村治理。此次改革不仅打破了田埂,也打破了群众的隔阂,过去“小田”时代水、电、界一点小的变化都可能引发一次争吵、一场矛盾,现在规划清晰、配套完善、管理舒心的“大田”让农户一下在亲近了许多,提升了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制度,促进资源合理配置。2024年我区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突出农村产权交易合同规范和交易覆盖面等重点,发力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全年平台交易成交项目数956宗,成交总金额0.86亿元,溢价率6.6%,其中土地类成交项目数129宗,成交总金额0.48亿元。全区累计完成交易项目5492宗,累计交易额突破22.46亿元,溢价率5.7%。

    (三)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维护群众财产权益。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大局稳定,我区始终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我区成立了由分管区长、区委办、农业农村局、信访局、区司法局等多个单位的相关同志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时,为提升仲裁工作专业化水平,特邀请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将仲裁员队伍扩充至23人,各镇(区)相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并配备3-5名调解员。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法规政策,按照“先调查,后立案,先庭外,后庭内,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根据纠纷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解决。对于一些调解不成的纠纷,在仲裁中,始终遵循两大原则:“公平公开”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这两大原则为前提,要求当事人用事实、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开展了实地查看、现场调查,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及时、合理地解决了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全区共调解各类涉土矛盾纠纷32件,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件。

    (四)规范有序开展宅基地管理,切实保障农户居住权。2024年全区共审批宅基地1138宗,批准面积246.38亩,其中个人申请翻改扩和异址新建266宗78.695亩,农村新型社区项目698宗115.545亩,拆迁集中安置项目174宗52.14亩,预审农村村民宅基地户内更名、转让340宗95.5亩。同时,为推进我区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与住建部门联合出台了《盐城市大丰区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大建[2024]49号)。

    主持人: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下面请周局给网友朋友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注意的事项。

    局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流转时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于流转时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二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像大丰区就是2028年8月31日。三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是两个优先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入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是新丰的种植农户,我去年秋天通过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了100多亩土地,在和村里签合同时,村里提出要收一定的管理费,这个费用政策上允许收吗?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你们协商意见一致的话,村里是可以向你收取管理费的,但要强调的是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听您刚刚介绍土地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我前两年将我家一部分土地租给了村里的大户,他去年的时候在我田的位置上弄了个活动板房做仓库,这算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吗?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个是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对于你反映的这个情况,一是看你流转给他的土地性质,是否是基本农田,二是看你们当时的合同约定,有没有明确一些禁止内容,三是有没有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你需要结合这三点进行一个综合判断。

    网友来电:周局长,如果他确实是违反合同或管理要求了,我要怎么做?

    局长:《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流转你土地的大户如果真的擅自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你有权利中止你们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并要求他进行整改,如果他未整改到位的,你有权要求他对你给予经济补偿。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老家是南阳镇的,如果我想把田流转给大户,我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障我的权利,减少流转中的风险吗?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良好的流转秩序,减少因流转产生的矛盾纠纷,2016年的时候,我区搭建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鼓励大家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公开流转,既保证了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也通过区镇村三级人员的把关,让流转材料更加正式规范。针对你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你可以与发包方,也就是你所在村签订一个《流转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然后由村里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将你的土地进行公开招标。同时村里在与大户签订签订流转合同时,协商增加“履约保证”条款,明确受让方需交纳一定金额的履约风险保证金或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单,用于出现经营主体经营亏损,无法兑付租金,甚至撂田走人等履约纠纷时的风险保障。需要说明的是,我区明确要求镇村收取的履约风险保证金要由镇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对外投融资。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是丰华街道的老百姓,我父母原来是种大蒜的,现在年纪大了,有些种不动了,有大户来找我们,想流转土地,其他都谈差不多了,就是我们双方文化程度都不太高,没有签书面合同,这种形式政策上允许吗?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农业农村部在2021年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就进行了明确,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你父母和大户要签订合同,然后将流转合同送到村里备案。农民群众如果没有进行上述程序,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大户因经营不善,租金兑现困难时,群众不易维权。我们也借此机会鼓励广大农民群众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手续,保障自身权益。如不晓得合同要如何约定的,可向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咨询,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土地流转合同模板加以完善。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马上要到2028年了,我和农户的流转合同即将到期,我想问问如果到期后我没能续包到这些田,我这些年在流转土地上投资的农田基建能有补偿吗?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针对你这种情况,2028年以后未能继续经营土地,应该属文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这种情形,就要看你当初投资时是否征求了承包方也就是农户的意见,取得了他们的同意,同时你们双方在流转合同中针对这些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你们双方有约定的话,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可以进行协商。

    主持人:感谢周局长的回答!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请周局长为网友朋友解读一下这份文件。

    局长:好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强调,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要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稳慎有序实施,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要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

    要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

    主持人: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有了较大的调整,请周局长为网友朋友介绍一下目前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相关情况。

    局长:自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以来,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我区先后出台了《关于转发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大农发〔2020〕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大农发〔2020〕221号)、《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大政规发[2022]1号)、《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大政规发[2023]2号)等文件,逐步构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全程化管理体系。我区下辖的11个镇、2个街道和1个开发区均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

    现行的宅基地审批流程具体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1、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户口簿(含首页)、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5)无宅基地证明(含原籍)或拆迁协议(或交还原宅基地协议);(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尽农民义务证明等。

    2、讨论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开展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村委会重点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连同村民申请材料、村民会议讨论记录、公示照片,一并报送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4、受理审核。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受理窗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办。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安、房屋建设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5、核发批准书。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组织“三到场”。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在宅基地申请时实地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最近听人说我们这可能要上新企业,房子要被拆迁,我向咨询一下如果遇到征收的时候,墩子地会如何补偿?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对宅基地征收,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网友来电:周局长,那如果我拿了补偿款还能和村里要个新的墩子地吗?

    局长:需要看拆迁协议中补偿款的构成情况,如果拆迁补偿时对宅基地的补偿形式明确为货币补偿的,则补偿款中已包含了宅基地补偿,村里不能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如果拆迁协议中对宅基地部分明确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则补偿款就不含宅基地补偿,你可以根据拆迁协议要求村里安排合适位置给你重新建房。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我爷爷在老家的一个老墩子现在也没人用,村里会不会收回去啊?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其他特殊情形。

    针对你说的情况,不晓得地面房屋还是否保留,如果房屋尚在,未导致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话,一般不会被强制收回。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们一家因为小孩子上学,在城西买了个商品房,都搬到街上了。最近对门爷爷听说我们在新丰老家有个房子,想跟我买了养老,这个手续要怎么操作啊?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一事专门进行了明确,原话表述是“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所以要看一下你对面邻居的身份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宅基地转让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也就是在本村内部进行转让,同时受让人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是不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同时,需要提醒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同意。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兄弟两个大学毕业以后都到大丰企业上班了,现就只有母亲一人在老家,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我们兄弟两个能不能参加延包?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按照上述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以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关键是看你兄弟二人是否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丰区人民政府在2019年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六种资格丧失的情形:1.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员;2.享受城镇职工正式退休待遇户口回原籍的人员;3.在部队已提干的现役军人;4.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国有企业在编人员;5.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6.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不得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不晓得你兄弟二人工作单位是否是第四点中的国有企业,如果是国企,你兄弟二人就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户仅你母亲作为单人户参与二轮延包,如果是私企,你兄弟二人都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与你母亲一同参与二轮延包。

    网友来电:周局长您好!我父母都已去世,我想咨询一下他们在小海乡下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子我能否继承?

    局长:这位网友朋友你好!首先和你明确一下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和你父母属同一家庭,没有单独分户,那你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你作为家庭成员可以继续使用,你享有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会产生宅基地继承问题。但如果你不是这个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你与你父母已经分户,不属于同一家庭,则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你可以通过相应程序继承地面构筑物,但你不享有构筑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主持人:好的,特别感谢周局长今天莅临《政风热线》直播间,与网友朋友进行交流。

    各位听众,本期的《政风热线》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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