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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效能优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 访谈嘉宾:张尊华
  • 访谈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1:00
  • 访谈地点:区在线访谈(政风热线)直播厅
  • 访谈摘要: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尊华做客政风热线(在线访谈)。今天张局长来到直播室主要就“提升效能优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和网友们交流。
文字实录
  • 主持人: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政风热线》节目,我是主持人韩晓雨。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尊华。

    张局长将围绕提升效能优服务、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大家展开互动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已经开通,83512020,网友朋友如果想多了解一些关于税费方面的问题,可以在节目直播过程当中拨打热线张局长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张局长,欢迎您的到来,请您先跟网友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张局长:好的。各位网友朋友,全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丰区融媒体中心政风热线栏目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让我们能够与广大网友直接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大家关心关注的热点,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欢迎大家踊跃提问,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解答各位网友的问题,并针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主持人:张局长,我们都知道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务部门是组织财税收入的重要部门,据我们了解,今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区税务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围绕区委区政府收入预期目标,难中求进,组织收入进度保持了良好态势,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张局长:好的。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我们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能,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使命。今年以来,我们坚决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突出依法治税,实现了组织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协调增长。1-9月份,全区共组织各项收入115.8亿元,其中:税收收入61.1亿元,社保费收入27.8亿元,基金(费)收入26.9亿元。税收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6.1亿元,为全区财税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张局长,今年税务部门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一系列惠民利企的服务举措。想请您就税务部门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释放政策效应,助力全区经济发展这一话题,与我们网友朋友进行一些交流,好吗?

    张局长:好的。今年以来,大丰区税务局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省市局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加速落地见效,在推动智慧办税、效能税务等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打造四精服务体系,推动全区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一、聚焦精心服务,办税缴费更便捷。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预约办税、领导值班等各项服务制度,针对特殊人员和重点群体需求,加强跨部门合作。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企业开办业务一站式,持续完善优化新办企业服务套餐,通过政策讲解、现场演示、模拟操作等方式,为新办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支持,帮助新办企业尽快熟悉办税缴费流程、了解税费优惠政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体验。

    二、聚焦精准服务,政策宣传更全面。围绕线下无死角、线上不打烊、定制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要求,持续优化完善征纳互动平台功能,逐步构建智能交互”“办问协同”“精准推送”“远程帮办的征纳互动新模式,大力推行线上办税缴费,全区非接触式办税率稳定在96%以上。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推送各类税费政策、操作指引、提示提醒22万余条。

    三、聚焦精细服务,矛盾化解更及时。全面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打通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属地分局优势,及时收集问题建议,开展个性化宣传辅导,认真倾听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努力推动办成一件事化解一类事优化升级,累计化解各类矛盾301起,征纳关系更加和谐。

    四、聚焦精诚服务,企业发展更健康。充分发挥部门协同合力,加强资源要素集聚联动,联合区工商联持续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结合大丰实际,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推出个性化服务措施,完善税费服务体验师制度,探索服务产品全周期体验反馈活动,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

    主持人:听了张局长的介绍,税务部门通过一系列务实举措既夯实了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又确保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能请您谈谈今年接下来全区税收工作的打算吗?

    张局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划了气势恢宏而又清晰具体的改革蓝图,其中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也有诸多表述,我们将持续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深化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持续打造效能税务,确保各项涉税改革任务在大丰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接下来,我局将按照区委十三届八次全会部署,深化改革强动能,担责尽责抓落实,以坚定不移实现区委区政府全年目标任务为强大动力,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发展再提效;二是统筹税费治理,征管改革再突破;三是健全监督体系,法治税务再深化;四是坚持需求导向,营商环境再提升。努力为扎实稳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丰新实践贡献税务力量。

    网友来电: 局长您好,我公司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了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清单,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的结余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张局长:这位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你单位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的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余额,后期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今年经常听到反向开票政策,想咨询一下反向开票具体指什么?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吗?

    张局长:您好,反向开票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目前,允许反向开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5种:

    1)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这时,收购单位是付款方,他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那儿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那儿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4)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对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进行反向开票,国务院提倡推广这个做法。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我家最近打算置换住房,想咨询一下现在换购住房有什么优惠政策?

    张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411日至202512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网友来电:你好,我们是从事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该按多少税率征收增值税?

    张局长:这位纳税人,您好!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网友来电:局长好,我是单位的会计,我们单位有外籍员工,想咨询一下外籍个人是否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张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因此您单位外籍个人在20271231日前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网友来电:局长好,我们公司近期打算招聘几个退役士兵,请问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张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我省执行最高标准,即9000//年。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网友来电:您好,领导,听有的企业会计说,他们已经在用全国版的电子税务局了,请问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使用全国版的电子税务局?与旧的电子税局相比,新电子税局有什么特点?税务局会不会开展相关培训辅导?

    张局长:您好,这位网友!为了更好地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今年4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就是您所说的新电子税局)在江苏省分批上线了。大丰的企业是从今年5月开始分批上线,9月底全面启用。

    相比原来的江苏省电子税局,新电子税局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用性和场景化,通过预填办、确认办、智能办,有效提升办税效率。所谓预填办,就是充分发挥数据优势,通过业务事项归集、用户的历史数据以及模板导入,实现数据预填,减少填写项,减轻纳税人负担;所谓确认办,就是系统自动生成预填数据,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只需点击确认即可完成全流程操作。所谓智能办,就是系统智能关联业务、智能完整性校验、智能匹配申报模式等,协助纳税人高效办税。

    自新电子税局在江苏上线以来,省税务局通过实施精准推送操作指引、开展新电子税局可视答疑、在税务公众号设置新电子税局专题,帮助纳税人开展自主学习;同时,我们区税务局也会通过线上、线下纳税人学堂,分批次开展专题培训辅导,向试点纳税人推送网格服务人员,收集解答纳税人使用中的问题,保障纳税人平稳启用新电子税局。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我2023年全年收入148023元,补税金额是385.12元,个税APP上提示可以豁免,我还需要补税吗?

    张局长:您好。对202311—1231日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因此,如果您平时已经依法预扣预缴税款,那么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可以豁免补税。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我是一个企业的会计,想了解下哪些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享受专用设备改造投入所得税抵免优惠,企业需要提前做什么?

    张局长:这位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网友来电:税务局的这位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企业职工,企业在申报社保费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我应该向税务部门反映还是向人社、医保部门反映?缴费基数争议怎么处理?

    张局长:您好。具体要看基数不足的时间点,所属期在2023121日前的,缴费基数争议由人社、医保部门牵头,税务部门协同处理;所属期在2023121日后的,缴费基数争议由税务部门牵头,人社、医保部门协同处理;缴费基数所属期跨2023121日前后的,缴费基数争议由各部门联合处理。缴费基数争议问题由牵头部门做好调查、核实、调解工作,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可转为联合处理。对于确需联合处理的,由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医保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就社会保险争议事项约谈,共同做好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网友来电:您好,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会计,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张局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11日起,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我们企业的总公司在大丰,外省也有自己的子公司,但财务一般在大丰办公,外省的子公司近期需要办理信用修复,请问能不能在大丰申请?

    张局长:纳税人,您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推进异地事项跨域办要求,税务总局在全国依托征纳互动开展跨区域通办服务,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异地办理税费业务。

    征纳互动服务是构建远程虚拟窗口,收件地、办理地税务机关协同配合,为线下进厅或线上发起互动的纳税人提供跨区域税费事项办理服务,有效降低办税缴费成本。所以,您可以通过本地的办税服务厅或者点击电子税务局中的征纳互动图标发起申请,大丰税务局将通过征纳互动平台联系到您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同办理信用修复业务。

    网友来电:局长您好,我单位是全额财政拨款的机关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我单位可以享受30人以下免征优惠吗?

    张局长:您好。根据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因此,全额财政拨款的机关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规定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单位不是企业,不享受30人以下的免征优惠。

    网友来电:局长好,我是一名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202312月开始,让我们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想问下现在税务部门和人社、医保部门的职能是如何划分的,相关业务我们应该找哪个单位?

    张局长:您好。202312月,将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社保费额、税务部门征收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等工作。人社、医保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工作。您之后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我们的税务热线12366咨询。

    网友来电:局长好,我的父母都年满60岁了,我是独生子。我还有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刚出生,一个小孩在上小学。听说今年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我想咨询我专项附加扣除能享受多少?

    张局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11日起实施。按照您的表述,您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每月30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每月2000元,子女教育扣除每月2000元。合计每月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7000元。

    网友来电:您好,我是个体工商户,我想了解对个体工商户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局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需要提醒的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网友来电: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会计,公司自2023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的亏损还可以结转以后10年弥补吗?

    张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规定,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你单位2023年度的亏损能否结转10年要看2024-2028年是否具备资格。

    主持人:听了张局长的介绍,我们对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助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在此,让我们对税务部门取得的成绩表示由衷的祝贺,同时也衷心祝愿税收事业蒸蒸日上,为大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张局长: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广大网友朋友,谢谢全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主持人:网友朋友,在不知不觉之中我们的节目又快到尾声了。非常感谢张局长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直播间,和广大网友朋友进行交流。最后,我想问问张局长,参加今天的直播节目有什么感想?

    张局长:《政风热线》开办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税务部门通过这个平台宣传税收政策、与纳税人互动交流,加强了征纳双方沟通、增进了税务与社会各界的了解,效果非常好。感谢大丰区融媒体中心、感谢主持人,为我们税务部门和全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广大网友朋友之间搭建了这个空中交流平台。通过与网友朋友的交流,能让更多的人了解税收,支持税收工作,同时也能发现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我们去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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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尊华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