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1-24 17:0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街道特编制《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丰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街道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feng.gov.cn/)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丰华街道公开信息的范围与目录分类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1)机关简介

①领导分工

②内设、直属机构

③镇、区概况

(2)政府文件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①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②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③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④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⑤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⑥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5、政务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机构概况

①村居概况

②街道概况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街道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文号、主体分类、体裁分类、公开方式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街道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街道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告栏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街道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dafeng.gov.cn/,咨询邮箱为dfqfhjd@163.com;开放时间: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15-68856930;传真号码:0515-6885693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街道已公开的政府信息:①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②会议、文件、便民手册;③公告栏、电子屏幕等;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街道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街道指定党政办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大丰区五一路1号,邮编:224100;联系电话:0515-68856930,传真号码:0515-68856932。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1)。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街道电子邮箱(dfqfhjd@163.com)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街道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见附件2);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见附件2);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见附件2)。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