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网站(网址:http://www.dafeng.gov.cn/)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目录分类
1、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及职能
(4)直属单位
2、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①行政法规
②地方性法规
(3)规章
①国务院部门规章
②省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①政府规范性文件
②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5)政策性文件
3、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行政事业性收费
(4)工作总结
5、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
(2)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6、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位于大丰区幸福西大街9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开放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15-83516002;传真号码:0515-6885581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纸质文本到档案局信息文件中心查询,电子文本信息到图书馆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指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大丰区幸福西大街9号,邮编: 224100;联系电话:0515-83516002,传真号码: 0515-68855811。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大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s://www.dafeng.gov.cn/。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s://www.dafeng.gov.cn/,按照申请须知,在线填写《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3.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邮编:224100。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传真至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15-68855811。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受理并上网流转,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或电话沟通;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执行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的数量,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申请人申请件数或要求提供信息的页数超过以上标准的,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