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2476817K/2023-1371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5-15
文号 大自然资发〔2023〕53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大丰区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自然资发〔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大丰区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

  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已取得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实施主体单位。

  (二)材料提交

  各自然资源所、分局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要求,指导申请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申请人需提供有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申请人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的,在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到位的证明。

  6.勘测定界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报告及矢量数据(2000大地坐标系,附TXT坐标,占用耕地的要提供excel表),地类面积权属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位置图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标注拍摄日期)。

  7.土地权属材料,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材料。

  8.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9.相关部门意见。如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10.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自然岸线、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确实无法避让的,需提供有权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11.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12.申请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3.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初审意见(见附件1)

(三)科室会审

  开发利用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一同对临时用地组卷进行审查,相关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1.生态修复科负责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及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免性、面积的合理性、落实耕作层剥离措施,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湿地,复垦保证金缴纳金额的合理性,并查验相应附件。

2.林业站负责审查临时用地是否涉及林地等事项,并查验相应附件。

3.执法大队负责审查是否涉及违法占地。涉及违法占地的,对人对事是否处理到位,并查验相应附件。

4.开发利用科负责统筹做好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申请临时用地依据、用途、期限是否合规等,并查验相应附件。 

(四)作出决定

  开发利用科根据各科室会审意见,汇总后作出如下决定:

  1.要件齐全的,相关科室在《审查意见表》(附件2)中填写“同意”意见,由开发利用科汇总,拟定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经领导签批后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开发利用科汇总后,按照审批流程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2.要件有瑕疵需要补正的,相关科室需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补正意见”,由开发利用科汇总后交相关自然资源所、分局进行补正

3.存在违法占地没有处理到位或者其他不符合临时用地审批条件的情形,由相关科室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不同意”审查意见及理由,由开发利用科汇总,告知相关自然资源所、分局,同时退回组卷材料。

(五)批后监管

1.各自然资源所、分局为辖区内临时用地监管责任单位,负责临时用地使用的巡查监管,重点检查申请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及范围使用土地、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是否落实耕作层剥离措施等,临时用地期满后督促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发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履职。

2.各自然资源所、分局应建立临时用地管理台账,在临时用地期满前三个月函告(附件3)申请人,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

3.生态修复科按照审批时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复垦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4.执法大队依法查处申请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履行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

5.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按年度统计)区域,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5日

                         自然资源所、分局初审意见表(附件1

申请用地单位


临时用地位置


临时用地用途


临时用地面积


 

 

 

 

 

 

自然资源所、分局初审意见

 

 

 

 

 

初审内容:

1.申请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2.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3.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

4.权属是否明晰,有无争议

5.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科室审查意见表(附件2

申请用地单位


临时用地位置


临时用地用途


临时用地面积


 

 

 

各科室审查

意      见

 

 

 

 

 

 

 

 

生态修复科审查意见:

 

 

林业站审查意见

 

 

执法大队审查意见

 

 

开发利用科审查意见

 

 

 

 

履行临时用地到期复垦义务告知书(附件3

 

******:

你单位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经******批准取得临时使用位于******的土地(文号为大自然资临字(**)第**号),该临时用地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是**年**月**日至**年**月**日。

你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已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版)第二十条规定,请你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对逾期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入违法用地查处。

 

 

 

自然资源所(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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