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式在区内企业的待销校服和学校待发放的校服中抽取。抽样数量:学生服抽2件/条/套,备样1件/条/套,(备用样品封存于该受检单位,该受检单位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本次抽样2批次。
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所采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
3.检验依据
表1 校服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18401-2010 相应产品标准 | GB/T2912.1 |
2 | pH值 | GB/T7573 |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 GB/T 23344 |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5713 |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3922 |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3922 |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3920 | |
8 | 纤维含量 | GB/T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01057、GB/T2910等 |
9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3920 | |
10 | 耐皂洗色牢度 | GB/T3921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GB/T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或供货合同等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