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对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大房征〔2021〕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 。
二、征收范围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在地块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区域内,具体详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征收对象为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范围内约185户,房屋现状面积约2.94万m2。
三、征收与补偿依据、标准、安置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盐城市、大丰区相关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房源依法实施安置。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实施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大房征〔2021〕2号),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docx、
《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常盐工业园拓展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doc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