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二、申请材料
(一)党政机关、军队、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
1、批准设立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批文;
2、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工作证(军官证)原件。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部门核发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法人需手持委托书、身份证拍照A4纸打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法人需手持委托书、身份证拍照A4纸打印)
(四)事业单位、村(居)委会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
2、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法人需手持委托书、身份证拍照A4纸打印)。
(五)其他要求
1、刻制报关专用章,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的报关证书;对用章单位要求刻制非汉语公章的,要严格对照工商部分核发的营业执照、商务部门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市政府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业主委员会等特殊组织刻制公章,需持有主管部门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负责人需手持委托书、身份证拍照A4纸打印);
3、刻制钢印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法人单位不得刻制。
4、公司破产需刻制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公章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指定管理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判决书制定管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更名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七)损坏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出示已损坏的原公章,并拍照上传或者提交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销毁原公章的证明材料;
3、原公章损坏不明显,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在重新刻章前当场破坏章面,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
(八)更换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出示并当场破坏原公章,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并拍照上传。
(九)补刻公章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登报作废启示,并声明寻回后不再继续使用;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4、法定代表人在逃、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
5、因公章被盗抢需要补刻的,除按照遗失补刻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
提交报案证明(受案回执)。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出具备案证明
四、办结时限
即办件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927021
七、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