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施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7、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8、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9、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二)林木采伐许可
1、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报告、表格和采伐林地示意图);
2、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提供法人证明;
3、拟采伐地块的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
(三)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已取得的且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属中转换证的,提供该批货物的原《植物检疫证书》
4、单位或个人证明
(四)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产地检疫申报表
2、单位或个人证明
(五)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经营利用审核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1、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江苏省重点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设施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规划。
5、人工繁育所需技术力量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6、拟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计划或方案,必要时需提交拟展开人工繁育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
7、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提供人工繁育技术规范和养殖规模说明。
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核
1、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申请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六)临时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
1、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江苏省行政事业性质收费收据和银行进帐单。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四、办结时限
(一)(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四)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五)(六)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519330
七、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