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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927000

六、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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