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分公司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四)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七)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九)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者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927000
六、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