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审批服务指南>行政审批局许可事项>市场准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注销清算人备案的,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清算人成员名单;清算人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八)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九)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包括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等。

住所的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类的,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及门牌号码。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9.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0.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927000

六、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