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一)公司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任职发生变动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2)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1.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变更申请书相应栏填写新的家庭成员信息;
2.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5.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_5_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15-83927000
六、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