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各有关农场、林场,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各有关农场、林场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盐城市大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令修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应急〔2019〕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0〕4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范、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审批,并应当符合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区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安全条件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城区五一路以西、经济开发区祥丰路、金海路以东、通港大道以南、南翔路以北区域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店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最新复培记录(复制件);
(四)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见附件2);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七)原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七条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对零售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各有关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收到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现场核查须形成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明确意见。如有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表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的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零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审批、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名单。
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区园)安监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其零售许可证。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有关农场、林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