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区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2018〕96号)的规定,结合大丰实际,区城建指挥部牵头草拟了《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7日,意见请发送至邮箱dfqcjzhb@163.com,联系电话:0515-83536918。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2018〕96号)的规定,结合大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凭证安置是本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结算凭证安置是指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行为。
结算凭证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奖励政策,仍实行原补偿安置政策。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工作开展协调、指导、督查。
各街道(镇、区园)为各自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下称征收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发改、财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住建局统一制作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算凭证金额、使用期限以及结算凭证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人购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第五条 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凭证安置奖励的金额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
第六条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不计利息)。
第七条 本区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结算凭证安置。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将拟用于结算凭证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情况、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等资料提供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要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房源在网站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第八条 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其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结算凭证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除需载明《大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政发〔2012〕9号)应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该征收项目实行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提出结算凭证安置申请。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需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
(三)出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和货币补偿协议同步审核。结算凭证在履行完审核手续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向被征收人出具。
(四)选购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持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第十条 结算凭证资金结算程序: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拨款申请书(详见附件2)、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30日内拨付结算凭证款,将应付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收到结算凭证购房资金后应及时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超出结算凭证金额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结算凭证有余额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在余额确定后30日内将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款及余额均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结算凭证安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结算凭证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结算凭证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使用结算凭证安置,结算凭证金额不足部分,对符合本区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贷款部分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的奖励。
第十二条 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结算程序: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奖励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3)、身份证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付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20日内结清奖励资金;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并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被征收人在领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不计利息)。被征收人违规套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的,相关征收实施主体应当追回。
第十三条 持结算凭证在24个月有效期内主动放弃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未到期放弃承诺书(详见附件4),征收实施主体按照货币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收到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计利息)。
持结算凭证24个月内未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由被征收人书面提出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到期放弃承诺书(详见附件5),征收实施主体按照货币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收到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自行购买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的,奖励参照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执行,即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二手住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人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金额达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购房金额不足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被征收人凭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奖励资金申请书(详见附件6)、身份证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20日内结清奖励资金;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并履行书面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含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购买二手住房奖励及货币补偿一次性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七条 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政策。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15〕131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3号)、《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委办公室、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办发〔2016〕4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及购买新建商品房奖励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申请书
2.结算凭证拨款申请书
3.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拨款申请书
4.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未到期放弃承诺书
5.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到期放弃承诺书
6.购买二手住房奖励资金拨款申请书
附件1
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申请对 项目征收范围内,位于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自愿采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本人的权利、义务、享有的支持奖励政策等按大政规发〔2020〕 号文件执行。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附件2
结算凭证拨款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房屋,现根据大政规发〔2020〕 号文件规定,申请拨付结算凭证款大写: 万元。本人承诺按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 请 人:
申请时间:
附件3
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拨款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房屋,现根据大政规发〔2020〕 号文件规定,申请拨付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本人承诺按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时间:
附件4
结算凭证安置方式未到期放弃承诺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在征收货币补偿金额采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规定的有效期内主动放弃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现承诺放弃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一切权利,仍按照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 )约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附件5
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到期放弃承诺书
(征收实施主体):
因本人原因未能在征收货币补偿金额采用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承诺放弃结算凭证安置方式的一切权利,仍按照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 )约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附件6
购买二手住房奖励资金拨款申请书
(征收实施主体):
本人于 年 月 日购买了位于 房屋(不动产证号: ),现根据大政规发〔2020〕 号文件规定,申请拨付购买二手住房奖励资金。本人承诺按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