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014392519F/2018-1209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大丰区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18-03-08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问:《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业中与各要素关联最多、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环节。多年来,导游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导游群体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方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形象,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因此,加快推动导游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维护导游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解决旅游市场秩序问题,推动旅游业“三步走”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一环。

为破解导游执业难题,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顺应大众旅游时代的市场需求,国家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导游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9月,国家旅游局废止了2001年颁布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停止实施导游岗前培训考核、计分管理、年审管理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等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制度,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好评。同时,国家旅游局推动设计开发了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社会评价为一体的“电子导游证”,代替原IC卡导游证,建设“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规范导游执业证件和执业行为管理,便利导游信息变更、异地执业换证手续,细化导游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导游事中事后监管和执业保障激励,逐步形成“社会化、扁平化、实时化、常态化”的导游管理体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印发实施一系列文件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举办导游大赛等活动,树立导游正面形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经过两年的导游改革实践探索,旅游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有效、也比较成熟的经验。为保障导游相关改革成果的顺利实施,促进导游管理和保障手段的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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