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传发〔2023〕92号)以及《盐城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规范》(盐卫应急〔2023〕5号)要求,有序推动并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管理工作,盐城市丰区人民政府委托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全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将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一2月29日,在公示期间,对该方案的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df83288239@163.com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联系人:季培培,联系电话:0515-83282171。 附件1:《全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全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起草情况说明.docx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