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落实便民服务“就近办”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8月10日起,本局启用行政许可(备案)及投诉举报两类业务专用章,并实行一年期试运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印章类别及使用范围
本次启用的业务专用章严格限定于特定业务领域,实行专章专用,不得混用或超范围使用。
一是行政许可(备案)专用章。共计14枚,编号详见附件。该印章专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凭证及核准文书。凡属上述事项的法律文书,统一加盖此专用章,不再加盖本局行政公章。
二是投诉举报专用章。共计11枚,编号详见附件。该印章专门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市场违法线索处置环节,涵盖投诉受理回执、调解协议书、举报立案审批表、处理结果告知书等文书。凡属投诉举报处置全流程产生的法定文书,统一加盖此专用章,不再加盖本局行政公章。
二、界定法律效力与责任主体
在本公告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业务专用章与“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不得以文书未加盖行政公章为由,主张行政行为无效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加盖业务专用章作出的行政行为,视为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关行为,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等法律责任,由本局承担。
三、试运行周期及评估机制
为确保印章启用后业务流程顺畅、风险可控,设立试运行观察期,实施动态监测与评估。
试运行期自2026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为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本局将依据试运行及法律法规变动情况组织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试行或予以废止。若期满未印发废止或调整文件,该印章启用机制自动延续,确保行政服务不间断。
凡属于本公告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事项,必须使用对应的业务专用章。原通过局行政公章办理的此类业务,即日起停止使用行政公章。已盖有行政公章及属于本公告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空白文书一律作废,严禁继续使用。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要求使用行政公章的特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受本公告限制。
特此公告。
2.专用章授权及编号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