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 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7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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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海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处理装置项目 |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江苏海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江苏海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4789万元,新建一套清水处理装置,采用“混凝沉淀+V型滤池”工艺,对河道原水进行预处理,出水专供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使用,建成后清水处理规模为7.2万吨/天 |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至8月10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靳辉) | (一)应按《报告表》中确认的水处理体系和工艺,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混凝沉淀池排泥水经压滤处理后全部返回混凝沉淀池;V型滤池反冲洗废水、次氯酸钠储罐废气吸收液均接入V型滤池回用,不外排。 (二)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氯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四)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各类委外处理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2 | 年产6000吨农机配件项目 | 大丰区草堰镇工业园区 | 盐城市圣世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农机配件6000吨的生产能力 |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至8月19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江苏凯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孙芳) | (一)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混入清下水管网。项目脱脂废水经隔油池、破乳反应池预处理后,与水喷淋废水、浸洗废水、纯水喷淋废水、纯水洗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至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大丰联丰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废物处置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