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26-1641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7-31
文号 大发改〔2026〕50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盐城市大丰区社会福利院社会化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城市大丰区社会福利院:

你院《关于调整大丰区社会福利院社会化养老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改收费发〔20191203)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你院社会化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

1.自理楼:单人间收费标准为36/·天、双人间收费标准为23元人·天。

2.护理楼:收费标准为32/·天。

 

二、基本养老护理费

护理费按照托养老年人能力情况分级收取,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确定。

1.完全自理老人7/·天;

2.轻度失能老人13/·天;

3.中度失能老人25/·天;

4.重度失能老人48/·天;

5.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费标准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相关要求

1.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据实结算,按期公示

2.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公开告知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者强制服务。

3.以上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发文之前已经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文之后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的老人,以本批复核定标准执行。

4.你院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自觉做好宣传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73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