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丰华国际大厦三楼行政审批服务中心A区
联系电话:0515-83927072
邮 箱:dfhbxmk@163.com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技术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 江苏丰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配套建设环保技术研发实验室项目,用于三废治理技术研发 |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至7月7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陈洁) | (一)你公司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等混入清下水管网。实验室清洗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厂区现有综合生化调节池,经生化系统处理后接管至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处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实验室废气有组织排放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附录C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实验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