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26-16092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4-15
文号 大发改〔2026〕3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明确大丰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
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提请明确大丰区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申请函》收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区医养结合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和医养结合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关于印发盐城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盐卫老健〔202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符合要求设立的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有关收费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

单人间、双人间和3人间及以上,每月每床收费标准分别为1200元、840元、720元。

二、基本养老护理费

按照托养老年人能力情况分级收取,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确定。

1. 自理(指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老人):360/·

2. 介助(指日常生活基本自理,需要部分依赖扶手、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人):720/·

3. 介护(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们护理的老人):1500/·

4. 特护(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完全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和专护(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24小时一对一护理的老人)护理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要求

1. 上述床位费和护理费(自理、介助、介护)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医养结合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供求状况和运营成本情况,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据实结算,并按期公示。

2. 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结算,不得纳入医养结合服务收费范围向老年人重复收费。

3. 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公办医养结合机构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自觉做好宣传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后期如遇上级出台其他相关政策,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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