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81967017/2026-1590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2-04
文号 大发改〔2026〕1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水电气等
相关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丰供电公司,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各水务公司,各城燃企业

进一步推进价格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切实降低相关主体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成本压力,依据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量居民阶梯水价、气价政策以及支持托育、老年助餐、家政、殡葬服务等行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现就我区公用事业企业执行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托育机构用水、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二、采取单独装表计量、“定比定量”等方式,对设置

 

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助餐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三、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四、对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的水电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上述价格政策省级明确执行时间的按照省级要求执行,省级未明确执行时间的自2026年起实际用量执行。此前已经享受价格优惠的,相关公用事业企业不得要求清退。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大丰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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