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900468398472A/2026-1594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6-02-02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盐城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通告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防雷检测机构:

雷电灾害是威胁我市公共安全的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风险,保障各类雷电防护装置持续安全有效运行,现就全市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压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效能

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排查治理雷击风险隐患的重要技术保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为确保检测覆盖全面,以下单位(行业、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纳入定期检测范围: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二)防雷重点单位: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点。

(三)重点行业领域

1.学校: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桥梁、高速、高架等;

3.商业场所: 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银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4.行政: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5.医院:各类医院、医疗机构;

6.港口:沿海港口、码头泊位等;

7.水利电力:大型水利、电力(含风电、光电)设施等;

8.文化旅游: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度假村等;

9.仓储物流:物流仓库、配电设施等;

10.粉尘涉爆:粉尘涉爆相关企业等。

(四)其它:各类发射塔、电视塔、观光塔等塔式建筑物、构筑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及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雷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各相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既要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检与维护保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又要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可靠且信誉良好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挂靠资质或检测能力不足的机构与人员。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必须严格按照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维护或更新,全面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确保最终获得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测或拖延整改工作。

二、严格规范防雷检测行为,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为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提升雷电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治理效能,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简称:“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持续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有效检测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全过程及所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承担法律责任。检测资质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仅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严禁任何形式的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以及转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所承担检测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各防雷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现行有效技术标准与规范,确保检测方法科学、操作程序合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安排检测,并实施全面、细致的检测,不得随意缩减检测项目或内容。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被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告知,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同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于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确保检测过程透明、可追溯,所有现场检测活动必须全程使用“江苏省防雷检测智能监管平台”,规范完成地理位置打卡、工作场景记录、检测仪器信息录入、原始记录与照片实时上传等操作。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报告应严格依照全省统一的《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2024版)模板格式出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江苏省防雷检测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提交。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盐城市气象局每年度在其官方网站(http://js.cma.gov.cn/dsjwz/ycs/)集中公示在盐执业防雷检测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协同监管体系,依法强化防雷安全治理

为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雷电灾害防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须依法承担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本行业防雷安全也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大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全面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重点单位安全监管职责。重点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企业及雷电易发区的旅游景点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督导其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严格督促限期整改,压实其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气象主管机构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对下列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1.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4.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5.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6.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或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因雷击引发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盐城市气象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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