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4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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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储罐扩容(低温液氨储罐)建设项目 | 大丰港二期码头凸堤内南港路南侧 |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拆除原有V205、V206储罐,新建1座4.3万立方米低温液氨储罐及配套设施,同时调整部分货种储存方案。 |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至9月23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陈干) | (一)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混入清下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洗罐废水、蒸发器排水、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现有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江苏海环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二)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甲醇、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