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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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盐城伟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0t铸件项目 | 大丰区草庙镇竹港村一组 | 盐城伟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形成年产铸件1500吨的生产能力 |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江苏翠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何萍) | (一)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混入清下水管网。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二)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