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类知识问答
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高频事项问答
来源: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5-07-28 09:28

问:医师执业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吗?

答: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问: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问:哪些情形不予注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问: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问: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申请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变更执业类别的应提交: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原证书剪角作废,换发新证书;

(六)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七)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或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另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如要咨询更多事项,可在周一至周五9:00-16:30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拨打卫健委窗口咨询电话:0515-8328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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