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 类知识问答
特种设备专题问答
来源:数据局
发布日期:2025-07-28 09:50

问:哪些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答:以下设备不得申请:

(一)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三)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五)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的。


问: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答: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应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问:移装的特种设备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答: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有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问: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对达到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4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如要咨询更多市场监管类事项,可在周一至周五9:00-16:30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拨打市场监管局窗口咨询电话:0515-8392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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