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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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编制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搬迁技改项目 | 大丰区大丰经济开发区永强路8号 | 盐城瑞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成后形成年产不锈钢晒/晾衣架、不锈钢螺丝共计10万吨的生产能力 |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在大丰政府网站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江苏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弘) | (一)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专管接管至盐城汇坚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回用水标准后部分回用。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大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生产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