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2476817K/2024-1421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4-05-16
文号 大自然资发〔2024〕6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盐城市大丰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苏林办安〔2023〕6号)、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全市重点森林分布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盐自然资发〔2023〕4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实施。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举报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一)非生产性用火: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

(二)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的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

(三)森林经营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五)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六)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以及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直接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3513016、83519493),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本人明确拒绝的除外。除物质奖励外,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九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物质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奖金可以累加。

(一)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破坏防火设施,林业执法部门或公安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部门成功侦破刑事案件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事项,不予物质奖励,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经查实,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为已经审批的农事、林事计划用火等。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物质奖励的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者,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对在实施举报奖励和查处过程中拖延推诿、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索要财务,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区林业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从森林防火经费列支,依法依规使用并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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