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丰征补安置〔2023〕54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大丰拟征告20235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开发区同圣村三组、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开发区同圣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4.1307公顷61.9605)。其中,农用地3.8758公顷58.137),含耕地2.9696公顷44.544);建设用地0.2549公顷3.82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拟征收开发区同圣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711公顷1.0665)。其中,农用地0.0711公顷1.0665),含耕地0.0216公顷0.324);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381号)的规定执行。

地块名称

被征地村

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

建设用地(元/亩)

未利用地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开发区锦丰路东侧、广振汽配北侧地块二

开发区

同圣村

21000

21000

42000

29400






若被征收土地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不少于7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的规定执行。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拆迁政策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规发〔2022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52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9号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5室(联系电话:83515765邮编2241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开发区锦丰路东侧、光振汽配北侧地块勘界图.pdf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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