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业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大丰区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大丰区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大丰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黑榜”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黑榜”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区住建局建立“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局办公室、建筑业科、消防科、安监科、市政所、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市场办、造价办组成,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科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下列良好行为信息列入“红榜”:
(一)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二)承接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捐款捐物达到一定数额的;
(五)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下列不良行为信息列入“黑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二)伪造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或工程业绩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企业存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等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以上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测数据结果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因不履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的;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每月考勤低于7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低于40%或者一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三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八)一年内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等材料两次以上且经督促未整改的;
(九)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多次督促改正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后果的,以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十)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情形。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认定依据:
(一)“红榜”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黑榜”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
4、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的执法记录、文书、约谈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应每季度发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不良信息应随时审核发布。“红黑榜”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负责采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席会议。召开“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红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记录、告知等情况,对“红黑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
(四)党委研究。“红黑榜”发布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五)信息发布。“红黑榜”信息将公开发布,通过大丰区政府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及时将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提示有关部门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对被列入“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红黑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机构及处理决定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罚机关及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第九条 列入“红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列入“黑榜”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对责任人一般为6个月,对单位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激励与惩戒。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二)减少对该企业承接的工程巡查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
(三)连续两次红榜的,在承接房地产项目时,质量保证金在规定缴纳比例基础上,下浮1个百分点;
(四)在企业资质申报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限制期内限制参与我区建设工程从业活动。
(二)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三)对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依法予以限制申请或一年内不予受理。对于连续2次记入“黑榜”的企业,对其开展资质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五)限制享受行业内的优惠政策;
(六)联合其他部门和单位实施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区住建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区住建局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红黑榜”管理的监督工作,并对“红黑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