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3-1370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7-26
文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盐城市大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管理试行办法》的解读

 一、必要性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指出,要重塑乡村文化生态,保护原有建筑风貌,重现原生态田园风光。区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指出,要持续发力农房改善,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改善 1980 年前所建农房,有序改善 1981 年至 2000年所建农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迅速改造。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推动乡村振兴,起草《办法》十分必要。 

二、依据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苏政传发〔201910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委农办〔202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可以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且对于一般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以及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房行为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办法解读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包含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划与用地管理、申请与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本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巡查、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等。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22 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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