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2476817K/2023-0039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3-28
文号 大自然资委发〔2023〕1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修订《中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党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党委下属各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及下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内设科室、各直属单位、各自然资源所(分局):

根据区委巡察反馈意见,修订完善后的《中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党委议事规则》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员会

党委议事规则

 

根据区委巡察反馈意见,为切实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党委核心地位,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积极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党委议事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发挥好党委的核心作用。既履行好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侧重聚焦重大事项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防止事无巨细都抓在手上的倾向,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又履行好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决克服“两张皮”和“一手硬、一手软”。

二、议事原则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交局党委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研究重大事项

1.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的工作分工、目标任务等方向性安排;

2.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就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及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安全、民生民需、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国之大者”的最新指示批示精神。对标找差,研究确定我局相关工作一段时期内的总体奋斗目标、工作中心和努力方向;

3.传达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考核、检查、视察、调研、走访、参观本系统时,发表的讲话、指示,指出的问题、不足,提出的批评、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的总体安排;

4.传达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委纪律监督、监委专门监督、巡察政治监督、派驻专职监督、审计内部监督、舆论外部监督反馈涉及我局的意见建议,以及环保督察、自然资源例行督察、海洋督察、安全巡察、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等指出涉及我局存在的问题不足,对照相关要求,端正态度、提高政治站位,研究统筹协调推进整改销号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期限、基本思路等指导意见;

5.研究涉及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整体性、综合性、战略性重大问题;

6.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破解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7.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等,提出规划及实施意见;

8.研究大丰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重要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要点;

9.研究重大行政处罚裁决、涉诉等事项;

10.研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11.其他应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

1.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调动、选拔、轮岗、调整、交流、任免、奖惩,职级晋升,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3.讨论决定拟向区委、盐城市局党委推荐提拔任用和调整使用的科级以上职务、晋升相应职级的干部人选;

4.讨论决定公务员、事业编制招录计划,拟招录岗位条件设置和招聘招录要求,专业技术职称拟聘职位的确定;

5.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下属党组织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提名和任免;

6.讨论决定权限范围内相关人员,是否能被党组织接受成为预备党员,是否能如期转正;

7.讨论年度考核工作,决定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8.讨论决定上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9.讨论决定向有关网络媒体推荐拟参加网评的人选;

10.讨论决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11.其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事宜。

三)审议通过重要项目安排

1.审议通过重要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分配;

2.审议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建设、水电安装、管道铺设、装饰装修以及附属配套工程的美化、亮化等;

3.审议通过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事项;

4.审议通过按规定需要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

5.审议通过国有或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出让处置项目;

6.审议通过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论报告;

7.其他应集体审议通过的重要项目。

四)会商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1.会商决策年度收支计划安排、分配及执行,一定额度经费的追加;

2.会商决策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使用;

3.会商决策大额投(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单位借款等;

4.会商决策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方案的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5.会商决策其他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听取部署重点工作

1.听取涉及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网络舆情等重点工作中,突发群体性、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汇报,对照相关预案,部署启动相应的应对、处置、调处机制。

2.听取监督、巡察、审计、检察、督查、检查等反馈问题的整改进展情况,部署压实整改责任、夯实整改措施;

3.听取本单位召开、承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4.听取系统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以及下一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汇报;

5.听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完成工作、生态和湿地保护工作、生物多样性、安全生产工作、老干部工作、工会工作、群团工作等情况;

6.其他需要定期听取和部署的重点工作。

四、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党委会的参加对象为: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的会议主持人应为局党委书记,党委书记确因工作等状况,无法出席党委会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班子成员代为主持。

(三)党委会由局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机关党委要明确专人作为党委秘书,协助局党委做好决策事项收集、会议记录整理、决策结论反馈、台账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党委秘书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四)可以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派驻纪检组组长或其委派的工作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其余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每次会议的工作需要指定。

(五)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班子成员无故不得缺席党委会,确因工作和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出席党委会的,需要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党委会。

(六)党委会议事决策的事项,实行会前申报(见附件1)和交办制,由党委秘书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未在会前申报的事项不得提交党委会,杜绝临时动议。

(七)所有提交党委会议事决策的事项,在报党委秘书汇总前,须经事项申报科室或者单位充分酝酿,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确保申报事项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严禁借党委会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对酝酿不充分的议题暂缓提交党委会。

(八)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申报,申报科室应主动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履行“三前”报备(附件2)和“三重一大”监督申报(附件3),否则不得申报上会决策。

(九)申报决策的事项经整理形成汇总表(附件4),原则上每月20日前报经局党委书记审定后确定。

(十)党委会会议方案由党委秘书负责草拟,经党委书记审签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领导并协助提前确认参会领导人数,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秘书反馈。

(十一)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在会上提出。党委秘书一般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收集的相关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十二)党委秘书负责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做到专人记录,要素齐全,并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整理,通过纸质反馈表或者四全系统,将决策结果反馈相关科室,相关结论须经相关科室的分管领导审签后生效。

(十三)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组织实施,具体牵头负责党委会日常工作的科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可以先行与党委班子成员协商沟通,达成一致后,党委书记或委员方可临时处置,事后须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五、议事要求

(一)严格执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要求,确保决策符合规则和程序。

(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党委委员应积极酝酿,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主持人可以作出暂缓形成决定的意见,也可以提请会议表决,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三)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组织人事的同志逐个介绍拟提拔人员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党委委员以口头或者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四)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党委决定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确定的分管领导做好协调,确保决策顺利实施,贯彻落实的进度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在决策执行中对需要调整修正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工作纪律。党委委员应坚决执行党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党委委员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公布,未经党委正式形成决定和决议之前,不允许跑风漏气。

(六)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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