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镇直镇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大桥镇地名规划(2022-2030)》印发给你们,请按地名使用规范和本规范要求,加强涉及地名事项管理。
特此通知。
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大桥镇地名规划
(2022-2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为大桥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结合大桥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立足于打造“产业融合示范镇、生态田园特色镇、精致文旅样板镇”的战略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促进本镇地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划目标:建立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层次明确、富有文化内涵的地名网络体系,传统地名文化得以延续和发挥,地名命名、更名管理体制完备。
第三条 规划范围
以大桥镇的行政区域为本地名规划范围。
第四条 规划类别
1.道路、街巷等地名名称;
2.桥梁设施地名名称;
3.住宅区、楼宇等地名名称;
4.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名称;
5.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地名名称。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体现大桥镇总体规划意图原则。地名规划中各类地名的类型、层次与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功能分区、路网分布相结合,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意图。
2.整体性、系统性和连贯性原则。合理规划地名资源布局,确保规划名称层次清晰、主题明确、规律可循、覆盖完整,与大桥镇环境相映衬、发展相协调。对于跨区域地名应从区域整体通盘考虑。
3.尊重历史与体现特色并举原则。保留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地名;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地名采词注重挖掘大桥镇历史文化,体现大桥特色,注重地名的方言读音,注重本地习俗。
4.尊重大桥镇群众意愿原则。体现群众的意愿和习惯,地名优化、调整要充分考虑群众意愿,方便使用。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2.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4.《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5〕2号)。
5.《大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6.《大桥镇总体规划(2014-2030)》。
第七条 大桥镇历史沿革
大桥镇隶属于盐城市大丰区,地处大丰区东南部,东与草庙镇相邻,南与东台市头灶镇毗邻,西与东台镇头灶镇、万盈镇相邻,北临万盈镇。镇域总面积1.02平方公里,人口3.3万人,下辖大桥、双丰、联丰、中港、中业、方向、中合、潘南、潘丿、江岸、东塔、洋南、川南13个行政村。镇人民政府驻大桥镇人民路6号。
大桥镇,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属东台县。民国十八年(1929年),属东台县第一区管辖。民国二十九年(1940)10月,划归东台县小海区。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5月,属台北县。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初,成立川岸镇,属台北县。1956年3月建立大桥区,1957年10月成立大桥乡,1958年9月组建大桥方向人民公社,1959年3月更名为大桥人民公社,1983年5月,大桥人民公社改建大桥乡,1987年7月,撤乡建镇,大桥乡改成大桥镇,2001年2月,大桥镇与潘丿镇合并组建成新的大桥镇。
第八条 现有地名的取词规则
大桥镇现有地名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以途经村名称命名,如潘堡河(潘丿到李堡);二是以大桥镇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如何垛河桥(何垛河);三是以古煎盐工具命名,如潘丿;四是以寓意性词组命名,如幸福路、明理街、重教街。其他新建未命名道路、桥梁设施,原则上以大桥镇历史文化和村落名称命名为主。
第二章 采词导引
第九条 通名采词导引
1.道路通名采词导引
1-1道路通名的类别:一般为“路”、“街”、“巷”等。
1-2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参照《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
1-3道路地名分段原则和指称形式:镇、村级道路原则上不分段指称。“路”、“街”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的需要进行分段指称。使用同一专名,应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东路”、“××西路”等;走向相平行或不相连的两条道路,如采用同一专名的,应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命名形式,如“南××路”、“北××路”等。
2.桥梁通名采词导引
2-1桥梁通名的类别:桥梁分“桥”、“大桥”等,应根据其规模和功能选用。
2-2桥梁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大桥”为跨度大于100m的桥梁,应建设在县域主干道路上;“桥”应建设在其它一般道路上。
3.住宅区、楼宇等通名采词导引
按照《大丰区城总体规划(2008-2030)》、《盐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4.自然地理实体通名采词导引
河流的通名可使用“港”“河”“渠”“沟”等。
5.其他地名通名采词导引
其他地名名称,可根据该地名的相应类别选取地名通名。
第十条 地名专名采词导引
1.专名采词原则
1-1地名专名的采词,应符合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准确反映大桥镇历史文化以及自然或人文地理特点,增强地名的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
1-2移用或重新启用已消失的老地名,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同时保持与原地名方位的一致性。
1-3以人物命名的,原则上应符合人物活动的地域范围,且避免直接使用全名。
2.道路专名采词导引
2-1以起止或途经村落名称取词;
2-2以沿途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取词;
2-3以所处地理位置取词;
2-4以寓意性词组取词。
3.桥梁专名采词导引
桥梁名称的专名,应考虑同一条道路上的桥梁或同跨一条河流上的桥梁,采用同一原则取词,以增强桥名的指位性。
3-1以所在道路名取词;
3-2以所跨河流名取词;
3-3以所在原村落、古迹等历史地名取词;
3-4以规划区域内景观、历史人物、物产等取词;
3-5以桥梁构筑形态、景观功能等取词;
3-6以所在道路名和所跨河流名组合取词;
3-7以寓意性词组取词。
4.住宅区、楼宇等专名采词导引
4-1住宅区专名采词导引:
政府投资的动迁住宅区,其名称应符合大桥镇历史文化、地域特征,一般不采用组合、寓意词语命名。
商业住宅区,开发单位在取词时,也应符合大桥镇整体的历史人文背景、地域风格特色,及地名管理规范等,不得出现“大、洋、怪、重”问题。
4-2楼宇专名采词导引:
采词应符合楼宇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及地名管理规范等。
5.自然地理实体专名采词导引
5-1对已命名或实际已使用的河流名称,原则上沿用该名称;
5-2对原无名的河流:一是以区域内消亡的村落名或历史典故取词,也可以以其平行的道路的专名命名,同时平行多条道路的,取最临近的道路名称。二是以其起讫点地名各取一字组成专名。
6.其他地名专名采词导引
其他地名专名采词导引,可参照前述原则编制相应的专名采词库。
7.地名派生原则
7-1派生地名,应遵循与原名称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的原则,以保持新、旧名称指位的有序,使派生地名与其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紧密的联系。
7-2派生名称的基本结构模式为“主地名+派生词+派生名称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属通名”。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忽略,其余两项必须有。
8.对地名普查成果中,已命名或实际使用的各类地名不符合命名规则的,可按照地名规划原则重新拟订名称。
9.对于跨大桥镇域地名,报请区人民政府通盘考虑。
第三章 专名词库
第十一条 英烈、近代名人词库
可作为地名词库的有:趾祥、存根、国祥、松根、周村、韬奋、祖林、培芝、天爵。
第十二条 老地名类词库
可作为地名词库的有:潘丿*、高墩子、川家岸、花鱼港、饶余港、强头店、小龙港、崩口、吴家洼子、邹八、祝家店、周家套、观音柳。
第十三条 花草树木类词库
可作为地名词库的有:银杏、迎春、紫藤、国槐、玉兰、紫薇、羽衣、木棉、石楠、松香、香堇、雨杉、香蒲、水仙。
第十四条 祈愿、希冀类词库
反映美好道德系列:明理*、忠信*、仁义、友善。
反映平安的“安”字系列:久安、百安、祈安、顺安。
反映兴旺的“兴”字系列:安兴、兴盛、百兴、兴旺。
(以上词库中标记“*”的词语,表示已使用)
第四章 地名调整优化原则
第十五条 地名调整确定原则
1.在维护地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依据地名规划原则对地名普查成果、已命名地名进行局部和个别调整,可调可不调的一般不调。调整对象主要为:
1-1重名、同(近)音名称;
1-2名称含义存在“大、洋、怪”不适宜保留的名称;
1-3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名称。
2.调整地名必须符合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听证、论证、公示等。除前述1-1、1-2外,其它地名应充分尊重相关当地单位、居民意愿。对社会反映普遍,且沿路单位、居民达成调整共识的,可先行调整。
第十六条 地名调整优先原则
1.应综合以下因素,全面权衡后决定:
1-1名称使用时间的长短(留长舍短);
1-2名称知名度的高低(留高舍低);
1-3名称文化沉淀的厚薄(留厚舍薄);
1-4名称所指实体的规模大小(留大舍小);
1-5名称所指地理实体门牌编号、周边单位、居民住宅的疏密(留密舍疏)。
2.条件相近时,靠近中心区域的或审批级别高的地名优先保留。
第五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保护要求
1.应加强本镇域内的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特色镇规划、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2.应对本镇域内的地名文化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做好资料收集、挖掘、记录、统计等工作。
3.符合历史文化地名评定标准的地名,应积极推荐纳入大丰区地名保护名录。
4.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5.应合理利用本镇域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保护原则
地名保护应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列入地名规划和保护名录的地名,不予更名;
沿用历史地名,应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
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第十九条 保护措施
1.对被保护地名和特色地名,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和宣传。
2.对被保护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镇人民政府应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
3.对拆除或者迁移被保护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镇人民政府应事先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六章 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
1.大桥镇范围内的各类地名,均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地名标志,并受法律保护。
2.大桥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完善各类地名标志,做到“有地有名、有名有牌”,方便社会交往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标准和形式
1.标准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733-2008》规范要求。
2.标准地名标志应符合大桥镇的历史、文化水准,做到式样统一标准,并与周边区域相协调。
3.旅游地类地名标志除符合国家标准外,其设置形式可以体现大桥镇风貌。
第二十二条 设置位置及数量
1.河、沟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在自然地理实体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自然地理实体的显著位置。
2.行政区域地名标志,设在位于主要道路、航道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3.居民地地名标志,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4.道路、街巷地名标志:
4-1两条均有中间隔离带的较宽道路,在交叉路口处,两条道路可各设置4块道路地名标志;
4-2两条道路中仅有一条道路有中间隔离带的,在交叉路口处,有中间隔离带的道路可设置4块道路地名标志,没有中间隔离带的道路只设置2块道路地名标志;
4-3两条均无中间隔离带的道路,在交叉路口处,两条道路可各设置2块道路地名标志;
4-4丁字路口应在路口顶端中间位置加设1块道路地名标志;
4-5道路地名标志应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若两个交叉路口之间的间距大于300m时,应适当增加标志设置数量。
5.广场、公园以及亭、馆、站等区片、设施地名标志,设在其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设施的显著位置。
6.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设在纪念地和旅游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
1.广泛宣传。大桥镇地名规划,是本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和公开使用的指导性文本,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大桥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布地名规划成果,使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早日了解、熟悉和使用。
2.及时报批。地名规划中的地名名称,仍属未经批准的地名,相关职能单位应根据大桥镇规划建设的实施进度,按照规定的地名审批权限和流程,同步做好相关地名的申报审批工作。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变化的,可以根据变化情况对名称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
1.建立规章制度。各有关行政管理、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在办理涉及与地名有关的事项时,严格遵守规划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社会监督。大桥镇有关部门应监督相关部门正确使用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名称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地名。发现有不规范使用规划名称的现象,应及时进行纠正。
3.规范地名管理。规划名称一经批准为标准地名,应及时公布并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规范使用。提高各级部门和群众的地名管理法规意识,依法申报、审批和管理地名,逐步增强社会遵守和维护规划的自觉性,保障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