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副产盐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按照产品标准,在生产企业抽取两份样品,一份检样,一份备样。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抽样时应注意安全,戴好手套、眼罩、口罩等防护用品。具体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如下:
2.1对于副产盐酸
2.1.1抽样方法
(1)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从槽车或贮槽采样时,宜用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的有代表性样品,也可将槽车或贮槽内酸混匀后于采样口采取有代表性样品。
(3)从塑料桶或陶瓷坛中采样时,按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中规定的采样单元数随机抽样,拆开包装,用耐酸采样器自上、中、下三处采取等量的有代表性样品。
(4)将所抽样品混匀后,分别装于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密封。
2.1.2样品数量
从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规格或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00mL±10mL,平均分成二份,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1.3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2)运输时应防止碰撞,不应与碱性物品混运、混贮。
(3)酸产品具有强腐蚀性,取样和使用时应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接触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耐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3.检验依据
表1 副产盐酸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总酸度(HCl) | HG/T 3783 | GB 320 |
2 | 重金属(以Pb计) | HG/T 3783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具体包括:
表9 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依据 |
1 | 副产盐酸 | HG/T 3783-2021 |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异议处理中无不予复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