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大农发〔202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我镇已印发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村(社区)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含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集体领办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章会计设置
第三条村集体设会计1名,需异村委派任职。
第四条实行村级统一报账、镇级代理记账制度。每月5日前,村会计将上月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签批、镇审批、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集中报镇农业农村局,由镇农业农村局记账员录入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第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一)每月检查本村资金结算情况、票据登记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二)负责各类票据和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及时记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三)核对账目、统计村各类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装订工作;(四)监督村集体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五)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六)编制村务公开资料,并按季反馈、公布本村的村务活动情况;(七)做好村经营收入、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结算工作;(八)准确录入上传小微权力智慧监督平台村原始凭证、收支内容及金额。
第六条村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农业农村局监交,方可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移交资料一份交镇农业农村局存档;在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坚持执行村级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会计领取财务收入票据,根据经济合同或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开具收入票据组织收取,收入应收尽收,按时解缴村集体银行账户。原则上每笔收入取得的当日必须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坐收坐支或以白条抵库。
(二)村级核算收入范围的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清收,足额送存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通过后,报镇农业农村局备存监督。资金拨付业务实行镇、村双印鉴管理。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债务发生。
(二)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1)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考核报镇党委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核准发放。除此之外,村集体不得擅自发放奖金和实物,如遇特殊工作情况,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经镇领导会办同意,在严格考核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全年创收实绩发放考核奖金;(2)严格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如遇特殊工作情况,经镇领导会办同意,村级合理支出适量工作餐费;(3)村级报刊只列支镇各部门统一要求订阅的报刊费;(4)村组干部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本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报销标准,租用外来人员车辆费用标准报镇领导审批;(5)村级办公、防疫、环境整治等物资用品在保证市场同等质量前提下根据实际需量按程序采购,规范日常领用台账,严禁大量囤货。
(三)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等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要确保责任、考核和报酬三到位;村级保洁、清运等采取集中打包用工的,必须公开招标实施。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村会计要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收入、支出、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级所有支出全部实行非现金结算,具体做到三个全覆盖:一是对象全覆盖,包括各村(社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二是项目全覆盖,包括村干部工资发放、村级债务偿还、工程项目付款、农户各项补贴补偿款发放、村级用工结算及其他项目等;三是金额全覆盖,不论金额大小,均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全镇所有村(社区)用于村务消费支出的支付结算,包括日常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务费、培训费等项目,原则上使用村务卡。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村集体原则上不得借债,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举债搞基本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不准举债垫交税费;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贷款或担保;不准擅自发生借款。村集体因特殊用途确需借债的,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村委会出具申请报告,经村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报镇农业农村局审查,镇政府签署审批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政府审批,严禁高息借款。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实行报批,严禁暗箱操作。村级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较大金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等;
(六)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情况;
(七)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八)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九)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十)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一)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十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十五)村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十六)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修订;
(十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会办研究拿出实施方案,经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村委会具报告申请,经镇农业农村局审核、报镇政府审批。招投标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严禁私自决策、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集体事务由少数人决定。项目完工后,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不履行程序的重大项目,资金不得拨付,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集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购买、劳务、资产购置、维修、处置及服务类项目等采购实施时:单份或批量在1000元以下的经村集体会办后村自行采购;单份或批量在1000-5000元的经镇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村自行比价采购;单份或批量在5000-10000元的需经镇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批准后村自行询价采购;单份或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经镇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标;遇特殊情况(个别采购时间过短,公开招投标时间来不及项目)、采购项目类单份或批量在20000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类单份或批量在30000元以下的经镇农业农村局、镇政府批准后可询价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类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
村集体项目公开招标管理流程: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村级申请立项(附相关会议记录,预算方案、工程项目要有工程预算及施工要求);报镇政府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镇招投标办、区招投标中心;交易机构审核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及资料的完整性;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审核投标人报名;组织开标、评标等;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发放中标通知);在村务公开栏、产权交易平台、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开公示(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项目完工验收、审计;结算价款(附采购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正式税务发票、验收单、审计报告);上传小微权力智慧监督平台审批;录入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项目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严禁套取资金。涉农资金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秸秆还田补贴、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渔业油价补助、稻谷实际生产者补贴、征地拆迁资金、农业保险理赔款、扶贫款、农业综合项目资金、涉农奖补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基础数据必须如实上报,严禁通过虚增项目、虚列农户等方法套取财政资金,涉农补贴资金均要通过社保卡直接兑付给农户,严禁冒领、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市、区主管部门印发的统一票据使用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区、镇、村三级监控。
第十四条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必须是省市统一监制的正规凭证,其他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账。
第十五条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镇农业农村局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六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会计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十七条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补贴、日常用工、结算往来、村干部报酬、保洁员工资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行业正规发票的,可使用区统一印制的自制凭证(单笔额度不得超过500元)。
第六章财务审核审批
笫十八条我镇小微权力智慧监督平台其他事项阈值设置,一般资金支出阈值小于30000元,大额资金支出阈值大于等于 30000元。
村集体一般资金支出、大额资金支出发生或付款时,经办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由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再由村会计在小微权力智慧监管平台录入支出内容上传原始凭证,经村书记、村监委主任、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小微权力平台审批通过后,报镇农业农村局进行资金支出合法合规合理性财务审核,再将财务审核通过的资金支出提交小微权力平台进行一般资金每月支出审核和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前需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备案。
村级日常用工根据用工预算派工人提出派工申请,村负责人会同监委实地查勘后,经村两委集体会办后进行派工提交审批(上传用工前照片),用工全过程村监委监督实施,用工完成后出工人(本人)签字、村(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派工人进行用工支出申请审批(上传用工后照片)。每月月初村会计将上月审批通过的用工支出进行汇总打印公示至少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农业农村局进行用工支出合法合规合理性财务审核,财务审核通过的用工支出进行用工兑现申请审批,村级日常用工派工必须用工前在小微权力平台申请审批。除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外,对金额5000元以上的集中用工,按用工预算经村两委会办,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村具申请报告经镇农业农村局、镇政府审核后方可使用。
村级审批要坚持“八不批”,事实不清不批,用途不明不批,票据涂改不批,票据内容与经济事项不一致不批,无经办人的不批,超限额的不批,无资金来源的不批,违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批。资金结报时间根据支付对象和额度,当月村级日常用工、农户误工费、村干部差旅费次月报支,其他零星小额费用报支不得超过2个月,对外工程款兑付、往来资金结算及大额资金支付款项等按合同约定条款结报。
第十九条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我镇小微权力智慧监督平台OA审批金额设置,单笔或单项支出小于1000元的,村集体会办,村负责人签批;单笔或单项支出大于等于 1000元小于5000元的,村集体会办,村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审批;单笔或单项支出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10000元的,村集体会办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村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审批;单笔或单项支出大于等于 10000元的,村集体会办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村负责人签批,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村级资金由镇级代为管理,村级每月按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上传小微权力平台审批通过后,村会计根据当月资金使用内容、金额填写村级资金支付汇总表进行银行转账付款。
第七章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账、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账纳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转让、出售、承包、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要事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再制定相关处置方案,村集体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申请立项、报镇政府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范围(已纳入区、镇招投标机构交易的项目除外)具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海域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具体额度见第十一条);
(九)产业项目招商转让和一定数量额度的物资采购(具体额度见第十一条)及其他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
标的物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源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的交易,需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标的物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下、资源面积在500亩以下的交易,需经镇政府审批后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经村党支部、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合理确定标底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好书面合同、契约、协议,按照程序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集体资产资源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发展再生产、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填制《核销申报表》;村监委会、理财小组参与初审,经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研究通过;村级申请立项(附相关会议记录);报镇级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资产报损报废现场勘察、召开座谈会;债权债务核销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村级审批、镇级批准备案;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进行账务处理;录入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第八章民主理财与定期审计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
(一)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公开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要通政策、懂财务、身体健康、办事公正、关心集体、原则性强;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由3—5人组成。
(二)村民主理财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将每月15—20日确定为集中民主理财日,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账。理财结束后,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在民主理财记录簿、民主理财报告单上签名,随同当月凭证一起报送镇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镇审计站、镇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全镇各村财务收支核算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并向村反馈审计当中存在的问题,并由镇党群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督促问题的整改到位。同时对村负责人要实行离任审计,村负责人任期期满后,对其在任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村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坚持正常的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每季度公开一次,时间固定为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次年1月20日为村务公开日。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公开、党务公开、事务公开,公开的基本内容有:村级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农村政策、农资补助、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变动、各种物资发放、债权债务变动明细、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经营主体运行情况、理财议事结果报告单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组级公布墙、小微权力平台同时公布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负责人、村监委主任、村会计签字确认,村委会盖章,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务公开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各执一份纸质资料存档。
第二十九条实行村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监督委员会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村及时记录、处理反馈问题。镇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到村检查村务公开情况,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一条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一章法纪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由镇党群工作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已入账的,由村负责人、村会计、当事人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全额退赔,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三十七条未按制度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按制度规定违反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依照《关于印发〈大丰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农发〔2022〕108号)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印发〈南阳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委发〔2019〕5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