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盐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细则》(盐教财〔202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细则
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学校(幼儿园)
基础设施管护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综合改革,切实加快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细则》(盐教财〔202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全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基础设施。
第三条 农村学校基础设施管护是指对全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农村校园安全美观。
第四条 农村学校基础设施管护遵循“权属清晰、分级管理”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二章 工程管护目标及对象
第五条 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目标:
(一)到2023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农村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城乡学校差距明显缩小。
(二)到2025年,形成具有大丰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机制,全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在全区实现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到2030年,全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进一步优化完善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管护对象包括乡镇镇中小学、幼儿园(含办园点)的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教育教学设备、仪器以及道路、围墙、绿化、体育等配套设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要求》、《江苏省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要求》以及《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标准,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及办学条件应充分保障师生学习生活需求,配齐配足各类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定期更新维护。落实校(园)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校(园)舍安全。
第八条 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应当坚持服务师生、建管并举、保障安全的原则,管护列入年度考核计划,组织人员相应培训。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明确管护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教育部门及学校明确一名专(兼)职管理员。学校是校园管护责任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农村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教育教学设备维护等工作。要摸清农村学校底数、办学条件、生活设施、教育教学装备等使用管理情况,建立详细的台帐资料。加大农村学校常态化的巡检巡查频度和力度,每学期检查不得少于2次,强化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条 优化学校布局。结合省、市关于“两类学校”规划布局相关要求,坚持"应撤必撤、能撤尽撤"原则,根据历史传承、服务人口、生源结构、交通出行条件、服务半径因素,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综合考量,逐一梳理分析研判,“一校一案”制订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进一步完善寄宿、校车等分流保障措施,积极平稳推动农村小规模学校整合优化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职责。对照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标准,逐校对拟保留学校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标问题,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学生床位、洗浴设施、学生如厕条件、教育教学装备等要形成短板任务清单,全面纳入年度改善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对农村学校(幼儿园)校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凡C级校舍及抗震设防不达标的应立即予以加固,D级危房立即予以拆除。对校舍结构安全进行检查,对校舍的外墙瓷砖、玻璃幕墙、空调外机、宣传栏(牌)以及各种附着物进行安全检查;对校园内所有设施包括体育设施、实验实习设施、车棚以及水电气线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坚持关口前移,形成责任包干和追究制度,及时发现、科学处置和消除校园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确保符合各类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管护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及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管理和使用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对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范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园)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实施细则,成立管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农村学校(幼儿园)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确保工程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