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741329938L/2023-0010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1-28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5•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4日下午17时05分左右,由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环保工程项目中的除尘管道安装工程作业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6万余元(不含事故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大丰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5月25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大丰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5·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建筑行业安全专家,并依法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钢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22947258,法定代表人林东,总经理曾锦,注册资本48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钢材、铸钢件制造、加工,机械加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金属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外)、炉料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储(除危险物品);炼钢、轧钢(轧制热轧带肋钢筋棒材)、盘卷生产;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煤炭批发、零售;利用余热、余气发电;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现有从业人员4700人,安全管理人员100人,其中专职安全员80余人。

2.总包单位: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成立于1988年08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6910G,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徐仁觉,注册资本1200万元整,经营地址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人民南路,经营范围为: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自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公司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332168189,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持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工程设计证书,资质证书编号:A232057589,有效期至2026年3月5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8〕000769),有效期至2024年3月5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250余人,持C级安全管理证书的有12人,兼职安全员24人。

3.分包单位: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4587E,法定代表人马亚平,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马亚平,注册资本10652万元整,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腾飞路3号,经营范围为: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机电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冶炼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各类施工劳务作业等。金马公司类型为建筑施工企业,并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4018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同时金马公司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232088479),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压力管道安装(包含子项目:长输管道安装GA2、公用管道安装GB1-GB2、工业管道安装GC1-GC2-GCD),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332112339),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2021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审批及内容

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系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按照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号)明确的“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要求,以及盐城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盐城市大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进度而实施的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

2021年11月25日,联鑫钢铁公司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发放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大行审技改备〔2021〕146号),项目建设性质属于改建项目。备案建设内容:根据环保部门对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要求,拟进行提标改造项目:烧结:机头烟气除尘提标改造、机尾烟气除尘提标改造等项目;炼铁:铸铁机除尘提标改造、出铁场封闭除尘改造、矿槽封闭除尘改造等项目;炼钢:电炉除尘提标改造、散装料除尘提标改造、二次除尘提标改造、散点除尘系统提标改造等项目。

该改建项目内容主要为利用联鑫钢铁公司炼钢厂现有除尘设施,对除尘系统治理点位进行重新划分,新增、改造炼钢厂除尘罩、除尘管道,增大现场除尘风量,对炼钢厂电炉上料系统、电炉区域、转炉区域、连铸铸余渣新增除尘罩及除尘管道四部分区域除尘系统实施提升改造工程,包括除尘罩和除尘管道等设施的设计、制作以及旧管道拆除、改造及施工事宜。实际作业内容为2#、3#转炉二次除尘系统(包括除尘罩、管道、除尘站及风机电机机组等设备)利旧不变,2#、3#转炉加料跨屋顶顶罩中间及两侧区域做平板封闭,1#转炉加料跨屋顶顶罩除尘管道及接入转炉高跨区域的除尘管道实施封闭处理,2#、3#转炉加料跨屋顶顶罩除尘管道拆除,在二次除尘主管网上面新建除尘管道接入1#转炉二次除尘器入口。

2.项目发包、分包情况

康洁公司通过内部招标的形式承接该项目。2021年年底,康洁公司对除尘设施改造、新增管道建设进行了实地的技术勘验,确认了施工现场环境条件。2022年1月12日,康洁公司与联鑫钢铁公司双方签订了《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技术协议》;2022年3月4日,联鑫钢铁公司与康洁公司签署《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X05GZ220056。合同内容为电炉上料除尘器等4台除尘器以及炼钢1#-3#转炉有组织排放提升除尘管道改造施工,合同总标的2160万元。合同类型为总承包交钥匙项目,前期签订的《技术协议》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部分。康洁公司负责本次改造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除尘设备设施的改造、拆除以及新增管道等设施的施工,项目约定初步工期为90天。双方公司签订了《厂区内除尘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2年3月10日,康洁公司与金马公司签订《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将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的原AOD炉φ3800管道拆除、屋顶管道拆除、φ4400管道顶层管道安装三部分作业内容分包给金马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标的234万元(含安全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甲方(康洁公司)负责施工工程范围内的主材(管道原料钢板),其余全部由乙方(金马公司)负责,包括管道制作、管道安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招聘及劳务费、辅材、劳动防护用品、工具设备等,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承包工程安全协议》。

3.项目管理情况

康洁公司工程部负责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作业管理,并成立了项目部,康洁公司任命徐佩军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项目日常管理以及施工物料调配;朱学军为现场负责人,负责与联鑫钢铁公司的沟通协调;申庆兵、刘益新、钱小琴、钱月美等人为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分点的安全施工监管。其中刘益新为本次安装现场的安全员以及安全监护人。徐佩军、朱学军及刘益新均参加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按照联鑫钢铁公司内部协调安排,炼钢厂负责本次联鑫钢铁公司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由炼钢厂的相关负责人担任项目专班成员。

金马公司派驻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部的项目现场负责人为提良君,其参加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全面负责施工项目日常管理、施工人员招聘、作业安排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方案起草等。项目施工现场分为三个班组,分别炼钢厂施工班组、烧结厂施工班组、管道制作场施工班组。炼钢厂施工班组长为王松、烧结厂施工班组长为徐永、管道制作场施工班组长为袁开封。金马公司未安排项目安全员,未明确本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监护人。

4.管道安装施工方案编制及安装工艺流程情况

经查,本次改造项目的施工方案为金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提良君起草,提良君完成施工方案初稿确定施工作业步骤后,直接将方案报康洁公司和联鑫钢铁公司进行审核审批,并未将其起草的施工方案报金马公司技术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因康洁公司未向联鑫钢铁公司报备其专业分包情况,因此本次施工方案以康洁公司名义汇总编制并申报联鑫钢铁公司审核。

安装工艺流程:原有转炉二次除尘管道主管网上方新建一层管道。除尘管道安装工作是自西向东进行的,管道为圆柱形中空钢质管道,每节长3米,直径4.4米,管道厚度为10mm,重量约3.2吨。施工人员利用拖拉机将需安装管道从管道预制场地拉到作业地点附近,然后用吊车将管道吊放到钢架平台上用以运输管道的小车上,小车上有侧板对管道进行防滑固定,小车通过槽钢架平台双侧轨道进行移动,将需安装管道移动至指定安装区域。每节管道的项端部位上、下各开了一个临时吊孔,施工人员在西侧已安装完成的管道的上方和管道内部分别安装手动葫芦,两个手动葫芦的导链同需安装管道的临时吊孔相连,通过操作手动葫芦对需安装管道进行拉紧对位,需安装管道的西端搭靠在西侧已安装管道下方铺设的工字钢上。施工人员在钢架平台的两侧工字钢的下翼缘上放置一根长3.2米的工字钢(尺寸100*200mm),对准需安装管道底部中间部位,同时,一名作业人员站到二次除尘管道的第三层管道上面,将千斤顶放在工字钢上,手动操作千斤顶顶住管道,使管道抬升,然后抽走小车,并在管道东侧再放置一根长3.6米的工字钢(尺寸100*200mm),再将千斤顶放下,让管道落在两根工字钢上并各占据工字钢一半,预留空间搁置下一节管道。然后,工人会使用楔子对管道进行调位校准,焊工再对管道进行初步焊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区域是转炉加料跨屋顶区域新建三次除尘管道作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联鑫钢铁公司炼钢厂闷渣车间顶部,作业位置为转炉车间二次除尘管道管网上方,作业内容为利用现有转炉二次除尘管道以及钢结构支架,在其基础上新建三次除尘管道的管廊架并进行管道安装施工。管廊架由工字钢焊接形成,主要组成部分为南北两侧行走平台、拖运轨道以及钢架横梁。行走平台位于管廊架南北两侧,宽80cm,主要用于工人作业时行走以及安放焊接工具和气瓶等杂物,平台边缘加有护栏。平台内侧有工字钢(尺寸200*300mm)焊接形成的拖运轨道,拖运轨道在管廊架南北两侧各有一根,紧靠行走平台,轨道为工字钢(宽高尺寸200*300mm)制作,主要用于小车移动运送管道,轨道之间间距为3.2米。钢架横梁位于管廊架拖运轨道下方,由工字钢(宽高尺寸200*300mm)制作,长3.6米,作为两条轨道的支撑架,撑脚焊接在下一层除尘管道上。同时,轨道中间3.2米区域为悬空无防护区域,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志。

事故管道为新增东西向转炉三次除尘管道,每节管道尺寸为φ4400*10钢制管道,直径4.4m,长度3米,管道厚度为10mm,重量约3.2吨,管道外表刷漆。每一节除尘管道平铺在钢架上,管道东西两端下方垫有一根工字钢(尺寸100*200mm),每两节除尘管道各占垫撑工字钢一半宽度。事故管道为当天安装的第二根管道,除尘管道管身卡在钢架平台轨道中间悬空区域,呈西低东高倾斜脱落状态,脱落的管道中部紧靠在平台轨道下方南北向支撑钢架横梁上,管道西端未搭在左侧工字钢上,安装管道未采取固定措施。事故地点位为除尘管道底部北侧,死者郑雷彤被挤压在管道北侧与南北向钢架横梁处,其背部受到管道侧面挤压,趴在南北向钢架横梁上,头朝东、脸朝下。导致事故的千斤顶掉落在平台南北向钢架横梁正下方的二次除尘管道(第三层)上方。千斤顶铭牌磨损严重,名称为5吨螺旋千斤顶,生产厂家为上海沪工起重工具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4日早6时30分,金马公司项目负责人提良君召集施工班组开班前会,提良君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口头教育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康洁公司安全员刘益新对工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十几分钟后,各班组正式开始作业。

金马公司炼钢厂施工班组作业区域为炼钢厂闷渣车间转炉除尘管道跨屋顶作业和地面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为王松,共有施工人员13人,工种涵盖铆工、焊工、普工等,其中铆工工作内容为按照图纸指挥施工、焊工工作内容为管道焊接作业,普工工作内容为千斤顶操作、管道对口、小车拖运刷漆等。事故当天跨屋顶转炉除尘管道作业涉及高处、吊装、焊接等危险作业。作业班组有8人实施除尘管道的施工,铆工贾艳飞担任小组长,成员有郭聪聪(焊工)、王浩(焊工)、李雪科(焊工)、李立杰(焊工)、吴东平(焊工)、郑雷彤(普工)、孔祥东(普工),其中贾艳飞、郑雷彤、郭聪聪三人负责管道安装,王浩、孔祥东负责管道对口,李雪科、李立杰、吴东平负责焊接作业。

2022年5月24日17时左右,当天安装的第二节管道已通过运输管道的小车上移动到安装位置,郑雷彤站在二次除尘管道第三层的管道上用千斤顶把管道抬起来,运输管道的小车也已经撤走,郭聪聪站在安装好的管道内部背对着管口整理工具。约17时04分,新安装管道发生滑落,滑落的管道撞击到底部中间的安放千斤顶的工字钢,导致中间的工字钢坠落至地面。郑雷彤被挤压在管道北侧与南北向钢架横梁处,管道侧面挤压着郑雷彤背部,郑雷彤趴在南北向钢架横梁上,头朝东。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的铆工贾艳飞、孔祥东立即拨打了组长王松的电话,王松第一时间向提良君汇报了事故情况。提良君第一时间通知了康洁公司现场负责人朱学军,朱学军联系了安全员申庆兵,两人均立即赶赴现场。炼钢厂厂长金永和得知消息后立即向联鑫钢铁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李兆春汇报了事故情况,通知了炼钢厂技改办主任曹建庭赶到事故地点。联鑫钢铁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李兆春及炼钢厂安全科科长吕青松在事故发生后也到达现场查看情况。救援人员在现场临时树立工字钢作为支架,临时在滑落管道上开孔用导链将管道拉升将郑雷彤救出,后用担架将郑雷彤从现场抬送至地面。联鑫钢铁公司随即安排公司车辆将郑雷彤送往医院途中,与“120”急救车辆进行会合,下午18时许,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郑雷彤已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马公司及康洁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均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送给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联鑫钢铁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电话。17时40分左右,联鑫钢铁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林学武电话向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报告,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随即向大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事故上报符合相关规定。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金马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了协商,双方对郑雷彤死亡原因均无异议,2022年5月28日,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金马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盐大港调(2022)第19号)签字确认,善后处理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郑雷彤,男,33岁,金马公司施工现场临聘普工,身份证号码:130421********511X,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郑家岗村499号。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986)相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6万余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施工过程中管道对接处一侧未预留足够空间搁置新安装管道,且安装管道未采取固定措施,使得管道荷载集中作用于千斤顶,加之千斤顶接触面过小,导致千斤顶失稳,管道滑落挤压到正在作业的人员。

2、郑雷彤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反《金马公司千斤顶安全操作规程》中第4.2项的规定:“千斤顶与顶升重物之间应垫木垫”的规定,未落实千斤顶顶升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忽视安全,未认识到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在现场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二)间接原因

1.金马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金马公司管道安装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金马公司管道安装施工方案经现场负责人编制后未报金马公司技术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施工方案中未明确千斤顶使用位置与方式,支撑千斤顶所用工字钢选材未经计算,方案未明确固定方式,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指导现场施工。

(2)金马公司项目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金马公司项目负责人提良君在明知郑雷彤为无证普工的情况下,仍安排其至转炉区域管道安装现场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认真检查施工作业情况。郑雷彤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从事高处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站在离地面约21米的高处的二次除尘管道上方从事作业。

(3)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金马公司组织管道安装作业未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地辨识;未在存在较大及以上风险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金马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日常安全教育仅限于每日作业班组开会与施工作业告知,安全技术交底以口头教育为主,未组织安排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不健全,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于千斤顶作业未提出具体规定,未提及千斤顶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对千斤顶作业人员安全站位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金马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驻工地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导致无高处作业资格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2.康洁公司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监管职责、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康洁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开展审核把关;未能检查发现并消除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与管控不到位,未检查确认作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现场作业条件要求;未将改建项目专业分包情况上报建设单位。

3.联鑫钢铁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联鑫钢铁公司对康洁公司管道安装专业分包情况失察,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检查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对金马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失管,未认真审核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未及时发现制止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的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监护工作流于形式,对外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   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属地部门履职情况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和《江苏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苏编〔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委办函(2006)45号),其中建筑业4723目录中第28项:“工厂生产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不属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提升改造项目为除尘器系统的改建及与其配套的除尘管道的安装,该项目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不需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及报监手续。因此,大丰住建部门未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港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实施。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冶金科负责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及物流园区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冶金科负责人为赵全民,事故发生地盐城市联鑫钢铁公司所在区域为冶金科监管片区范围内。2021年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对联鑫钢铁公司开展各类安全监督检查8次,查处隐患107条,其中涵盖外包单位的施工、档案备案等安全检查4次。2022年1月5日、2022年4月29日,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联鑫钢铁公司开展安全检查2次,查处隐患53条,目前发现的隐患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针对外包作业多次出台了相关工作要求及专项整治方案。2020年7月30日,港区安委会印发《关于印发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港安〔2020〕50号)、2020年9月12日,港区管委会下发《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港管〔2020〕157号),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版块强化外包项目安全监管。2021年4月2日,港区安委会下发《关于开展危化、冶金等工业企业外包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港安〔2021〕32号),从2021年4月2日至9月底,对辖区内的外包作业开展专项整治;2021年6月21日,港区安委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外包作业领域有关制度的通知》(大港安〔2021〕48号),对外包作业备案、企业责任落实以及园区版块安全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与要求。

2022年4月13日,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大港安〔2022〕19号),在港区范围内开展防范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截止事故发生前,该项活动仍在进行之中。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坚持常态化监管并且均出台制度文件并组织相关专项检查,安监局严格实施安全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

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区办”),承担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属地监管职责,日常具体安全监管工作由安全环保岗负责实施,顾洪林为主任,董爱静任安全环保岗牵头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外包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港安〔2020〕50号)文件要求,南区办2021年1月至今,已对62家外包单位进行审核备案管理。现南区办在册管理外包单位31家,其中仅联鑫钢铁公司内部包含20家。2021年3月,组织外包单位集中安全培训。2021年4月、6月各组织外包单位人员集中学习培训;2021年8月,按照《江苏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检查外包单位备案、现场管理、反光马甲穿戴等情况。2022年5月,南区办对辖区涉及高处作业的外包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2021年,南区办联合港区安监局对联鑫钢铁公司共检查11次,查出隐患98条。2022年1月13日、5月6日,对联鑫钢铁公司开展节前检查、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检查中共发现7条安全隐患,上述隐患均已在规定时间完成闭环。园区联合港区安监对联鑫公司共检查2次,查出隐患53条,隐患已整改完毕。2022年5月6日,南区办对辖区内涉及高处作业的外包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其中对联鑫钢铁公司的高处作业情况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对康洁公司的施工作业进行了抽查但康洁公司未将金马公司专业分包情况报南区办备案,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过程中,日常安全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够。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郑雷彤,男,33岁,金马公司临聘普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从事千斤顶作业时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贾艳飞,男,33岁,金马公司驻联鑫钢铁公司施工一组的铆工、小组长。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监督班组人员作业,对现场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马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提良君,男,38岁,金马公司驻联鑫钢铁公司项目负责人。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编制的项目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未报公司审核审批,不能正确指导现场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马亚平,男,59岁,金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督促本单位施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申庆兵,男,51岁,康洁公司安全员。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内容审查不细致;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审核不严,未检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康洁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徐佩军,男,59岁,康洁公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履行安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管道安装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杨立强,男,35岁,联鑫钢铁公司炼钢厂安全科安全工程师。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审核不严,日常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联鑫钢铁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金永和,男,40岁,中共党员,联鑫钢铁公司炼钢厂负责人、副厂长。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管道安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外包单位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顾洪林,男,56岁,中共党员,特钢园区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外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区监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道安装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施工,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生产经营项目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康洁公司未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监管职责、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检查发现并消除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安装作业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与管控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对除尘管道安装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康洁公司专业分包情况失察,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金马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日常安全监护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过程中,日常安全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够。责成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向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深刻书面检查。

5.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情况督查指导不够到位。责成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大丰区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在外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要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督促执行;要落实在外项目监督管理,督促在外工程项目及时上报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情况;要加强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对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开展管道安装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醒现场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安装作业要严格安装施工规范,确保安全生产。

(二)江苏康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对各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要及时通报该起事故,督促厂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公司内所有外包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外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护,强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督促外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

(四)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区管理办公室,要吸取外包单位事故教训,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项目发包、分包情况,加大对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监管巡查,提升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在辖区内通报该起事故,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方面的宣传和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大整治大落实专项行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

(六)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E类建筑业中4840工矿工程建筑是“指除厂房、电力工程外的非节能环保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委办函(2006)45号),其中建筑业4723目录中第28项:“工厂生产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不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省、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中也均未明确“非节能环保工厂生产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大丰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非节能环保工厂生产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 的监督管理部门,确保“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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