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82K1308267XB/2022-1344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9-28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大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现将《盐城市大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大政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内容作出了调整。我省现行的2013年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3号)已不适应新的上位法律,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为有效衔接《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区现行的《盐城市大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大政发〔2014〕167号)是根据“省政府93号令”制定的,为适应最新的上位法律和规定,必须同步调整更新。

(二)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区人社局草拟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区园)及社会公众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合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并进行了专家认证,相关部门对文稿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于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据。我区起草的《实施办法》和上级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主要依据是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2022年4月2日市政府印发的《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

二、新老政策的主要差异

一)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省政府93号令”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施行期间,全省都采取了将安置补助费用于社会保障的通用做法,基层干部和被征地农民的接受度较高。新的上位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为了规避政策合法性风险,“省政府87号文”明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但从长远看,将安置补助费充实到社会保障费用中,可以有效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为此,“市政府4号文”第八条:“鼓励保障对象将安置补助费充实到社会保障费用中”。

二)更换了筹资标准测算参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省政府93号令”规定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省政府87号文”规定改为与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相挂钩,并明确了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80%。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20%×180×80%。

三)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93号令”虽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专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87号文”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作为正常的参保对象,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我区《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与“省政府87号文”、“市政府4号文”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对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的授权性条款作出了规定。“省政府87号文”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具体产生办法;市实施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名单的产生办法,继续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我区安置人员产生应当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保障权益”的原则,按照依法、合理的要求,结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大政规发〔2019〕1号)的规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

二)对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后能否调整进行明确。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文件规定:“安置人员情况表经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和镇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上报审查,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据此,我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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