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委托单位: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三龙镇人民政府、西团镇人民政府、大桥镇人民政府、南阳镇人民政府、沪苏大丰产业联动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上述6个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街道、区园)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权。该处罚权仅限于对个人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存执法档案。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10、配合承办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

特此公告


盐城市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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